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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管理 交通运输服务 城市公交客运出租汽车 货物运输 
 【
水上运输】【旅客乘车常识】【行政许可事项


主管单位:海门市交通局
地址:海门市静海路192号 电话:0513-82213850

海门市交通局职能科室及部分下属单位

科室、单位 联系电话 科室、单位 联系电话
人秘科 82213850 财务审计科 82216247
纪检组、监察室 82214034 政策法规科(挂安全科) 82216214
工程科 82216084 市运输管理所 82211200
海门交通管理所 82261620 三厂交通管理所 82601068
货隆交通管理所 82691096 悦来交通管理所 82661065
市公路管理站 82219925 市地方海事处 82216245
市航道管理站 82212783 航运公司 82212676
海门汽车总站 82213564 海太汽渡 82298337
青龙港船闸管理所 82606484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82216454
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 82218308 市机动车辆检测中心 82225900

交通运输管理

  海门市交通局运政管理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运输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并负责督促执行。
  2、负责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含城市公共客运、港埠作业)汽车维修、配件业、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的行业管理。
  3、负责做好客、货运输、汽车维修市场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定本地区运输行业发展规划,调控运力发展、合理布局运输站点。
  4、按管理权限审批客货运输、汽车维修(配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等开业、停业申请及统筹安排客货运输营运线路,核发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
  5、组织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物资及重大节日、集团旅客运输的组织工作,确保指令性运输任务的完成。
  6、负责运输规费和"五小"车辆养路费的征收、稽查、管理,负责所征规费票据和运输统一单证的使用、发放、核销、保管,协同物价部门调整和审查运输行业价格。
  7、负责道路、水路客货运输、汽车维修(配件)、港埠、搬运装卸商务活动,营运证件、经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价格、运输票证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章活动。
  8、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类交通运输经营业户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改善经营作风、提高经营服务质量。
  9、组织培训运政人员,定期指导基层交管所人员的工作情况。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运输行业开业申办程序

  一、公路运输业
  1、筹建立项审批。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筹建立项申请且应提交相关资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开业申请。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限内筹建就绪后,填写《道路运输开业申请表》,提出开业申请。
  3、作出审批决定。对申请人的筹建工作进行检查,并在20日内按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
  二、货物运输业开业申办程序
  1、筹建立项申请。凡从事道路货运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出筹建立项申请且应提交相关资料,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开业申请审批。接到开业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开业条件,同意设立的,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核发《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证》,告知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核发道路运输证。
  三、公路运输服务开业程序
  1、筹建立项申请。凡从事运输服务、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筹建立项申请且应提交相关资料,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开业申请审批。接到开业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开业条件,同意设立的,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核发《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证》,告知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核发道路运输证。
  四、汽车维修业开业申办程序
  1、申请从事三类维修业的经营者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报告或村、镇证明。自接受申请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答复。
  2、筹建结束后,经营者提供《汽车维护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资信证明、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等开业申请资料,对照有关标准,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符合开业条件的,办理《汽车维修许可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领取汽车维修标志牌。
  五、水路运输业开业申办程序
  1、筹建立项申请。凡从事水路货运经营、运输服务、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筹建立项申请且应提交相关资料,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业审批决定。
  2、开业申请审批。接到开业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开业条件,同意设立的,在30日内作业审批决定。
  3、核发《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证》、《搬运装卸经营许可证》。告知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核发船舶营运证。

  举报监督
  违章举报电话:0513-82211200
  执法违纪监督:交通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0513-82214034


交通运输服务

  海门市公路管理站 肩负着海门市377公里的路政管理、200公里的公路养护、5 000多辆机动车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和公路养护改造工程等任务。拥有职工198人,固定资产近5 000万元,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是海门市最早专业从事公路施工的单位。曾先后被省交通厅命名的"两个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路政管理先进单位"、"文明公路站";南通市"城建交通先进集体"、"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南通市交通局、公路处先进单位;连续14年海门市"文明单位"、"交通工程建设先进单位"等,所属养路费征稽所、养护工区也分别是省交通厅评定的"文明征稽所"和"文明工区"。
  海门公路管理站以地方政府为龙头、以职能部门为主体、以沿线群众为依托,有效地整治公路环境,全市95%以上的公路保持了"文明公路"标准。公路站内部建立了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即控制违法建筑的"四包责任"(站包面、工区包片、道班包线、职工包段)体系、"路网调度"(路政"110")体系、施工路段"安全保障"体系、"民本勤政"体系,取得了可喜成效,多次在全省进行交流。
  地址:海门市人民中路302号 电话:0513-82219925 邮编:226100

  "万里长江第一渡"--海太汽渡 位于海门港西南部,是长江干线下游距上海市最近的汽车渡口,是南通东部地区乃至整个苏北地区连结苏南、接轨大上海的水上"黄金通道"。总投资7 200万元人民币,现拥有4个泊位的汽渡专用码头、4艘28车位全回转新型汽渡船,拥有先进的导航和通信联络设备,各项配套设施齐全。公司现有职工166人,持证二等船员80多人。
  1995年12月22日正式通航以来,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营造"优质、高效、快捷"的渡运环境,逐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连续7年创下安全生产无事故的佳绩,逐步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先后被评为"南通市文明新风典型"、"海门市精神文明先进集体"等称号。
  地址:海门市海门港 电话:0513-82298337 邮编:226114
  海门汽车总站 地处海门市西郊,占地36.2亩,有水泥停车场地3 656平方米,候车厅820平方米,售票厅312平方米,环境整洁优美,配套设施齐全,是全市专业汽车客运企业、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二级核算单位,隶属海门市交通局和集团公司领导。现有在岗职工400多人,净资产800多万元。下设客运站、货运站、车队、公交公司、修理厂5个三级单位及同海门市交通建设开发公司合资组建的翔天城乡客运有限公司,全市乡镇服务站点达22个,拥有150多台客运车辆,担负着北京、徐州、南京、苏州、济南、青岛、上海、杭州、武汉等地市30多条中长途班线和南通郊区客运干线以及市区4条公交班线、5条城乡班线的运输任务。曾先后获得南通市春运创"三优一满意"文明客运窗口单位、南通市汽车维修行业质量优胜单位和海门市文明单位、十佳文明窗口等殊荣。
  地址:海门市人民西路442号 电话:0513-82213564 邮编:226100

海门汽车总站长途班次时刻表

起讫点
发车
时间
票价
起讫点
发车时间 票价
起点 讫点 起点 讫点
海门 盐城 6:00 34.00 海门 商丘 8:30 145.00
海门 南京 6:00 61.00 海门 芜湖 8:30 76.00
海门 杭州 6:10 40.00 海门 青岛 9:00 165.00
海门 苏州 6:30 24.00 海门 郑州 9:00 188.00
海门 南京 6:30 61.00 海门 固始 9:15 161.00
海门 上海 6:45 21.00 海门 武汉 9:30 180.00
海门 无锡 6:20 30.00 海门 济南 10:20 150.00
海门 射阳 6:40 34.00 海门 南京 10:10 61.00
海门 常州 6:40 38.00 海门 无锡 12:00 39.00
海门 加兴 7:00 38.00 海门 苏州 12:00 22.00
海门 南京 7:10 73.00 海门 南京 12:00 73.00
海门 大丰 7:10 28.00 海门 加兴 12:30 39.00
海门 常州 7:30 30.00 海门 盐城 12:45 48.00
海门 南京 7:40 40.00 海门 常州 13:00 30.00
海门 新浦 7:30 90.00 海门 南京 13:10 61.00
海门 宝应 7:40 53.00 海门 柯桥 13:30 96.00
海门 烟台 8:00 180.00 海门 徐州 14:00 136.00
海门 合肥 8:10 90.00 海门 南京 14:30 61.00
海门 豪州 8:20 159.00 海门 天津 7:00 227.00
海门 北京 8:30 250.00 ── ── ── ──


 

城市公交客运

  城市客运管理服务机构:海门市城市道路客运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运输管理所,与运输管理所合署办公,主要职能:对城市区间公路客运(包括公交车、出租车)实施管理监督。

  海门市东洲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是全市唯一经营市区公交客运线路的客运企业,隶属于南通汽运集团海门汽车站。公司成立以来,经营稳步发展,规模不断壮大,经营管理日趋完善,目前拥有营运线路六条,投入车辆38辆,年均旅客流量达500万人次,经营服务范围除海门市区外,涵盖了周边八个乡镇及海门港区。近年来,为适应运输市场需求,改善市民乘车环境,先后四次更新车型,提高了服务质量,在我市的各项创建工作中树立了良好的公交窗口形象。
  地址:海门市人民西路442号 电话:0513-82203363 邮编:226100

海门市区主要公交线路和市郊线路

  1路线(海门车站-三厂镇)
  沿途经过:文峰--实小--海中--长江路--瑞江路、江滨--三厂
  5路线(海门车站--三厂)
  沿途经过:文峰--市政府--中医院--通源路--瑞江路--三厂;
  6路线(海门车站--瑞祥/朝阳)
  沿途经过:文峰--新海--塔连桥--木行头--德胜--医院--双豆腐店--朝阳镇--海通桥--福兴桥--袁家新桥;
  7路线(北上海--海门港)  
  沿途经过:民珠家居--商业步行街--松花江路--通源菜场--长江路口--工商局--江海路口--车站--大千车站--大兴--三和镇政府--远征路口--棉种场--亚兴--海门港;
  8路线(文峰--三星叠石桥)
  沿途经过:文峰--西郊--车站--供电局--大千--大兴--天补--利民--三星。
  9路线环城公交
  沿途经过:海门车站--人民医院--老车站--海南市场--光华大酒店--实验学校--行政中心--国际车城--金天集团--瑞江路口大转盘--步行街--东洲小学--时代超市--东洲中学--妇幼保健所--城区派出所--党校--市政公司--镇中路--酱厂--西郊菜场--海门车站。

出租汽车

  全市拥有出租汽车613辆,其中轿车394辆。出租汽车基本实现六统一(即车型车体颜色、计价器、服务卡、收费标准、坐垫套等统一),收费标准基价内(2KM)5元/车,2KM之外,以公里计费。

  海门市金天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7年12月,目前已成为一家集出租汽车营运、汽车美容服务、汽车租赁于一体的综合交通运输企业。现有管理人员18多名,信息员5名,汽车租赁人员4名。拥有普通桑塔纳、面的、大客车、中巴等各种营运车辆500多辆(其中普通桑塔纳350辆、面的164辆)、租赁车辆20辆;出租营运车辆驾驶员700余人;年客运量达800多万人次,是目前海门市境内最大的出租汽车企业。
  公司设有信息中心,作为发挥公司社会服务、业务沟通、文化宣传功能的重要窗口和联系社会、乘客和驾驶员的桥梁和纽带,信息中心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为社会各界提供叫车、租车、旅游等咨询服务。
  地址:海门市人民中路268号 电话:0513-82296111 邮编:226100

货物运输

长途运输举报监督
  运输管理部门:0513-82212008 2211200
  汽车站:0513-82213564

货运企业选介

  海门市大地货物运输公司 目前拥有各类货运车辆200多辆。主要从事长、短途货物运输服务。
  地址:海门市静海路192号 电话:0513-82226498
  海门市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始建于1982年,是专业从事货物运输业的股份制企业,现有职工64人,下设海门分公司、配载分公司、青龙分公司、货隆分公司、火车票售票处、三星叠石桥联运总站。其中联运总站下辖有34个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托运站,全年发送货物量达80多万吨,有较强的经济基础和联托运技术力量。
  公司拥有库房2 000平方米,场地6 200平方米,是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投资合作的理想场所。公司历年被评为市文明单位,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地址:海门镇圩角路10号 电话:0513-82102889 传真:0513-82212027
  海门分公司:0513-82212027 三星联运总站:0513-2280136
  配载分公司:0513-82206416 青龙分公司:0513-82606474
  货隆分公司:0513-82691021 火车售票处:0513-82212409


水上运输

  水上运输、水上安全、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检验、船员资格考试、审验以及水上交通秩序维护等由海门市地方海事处承担;水上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由海门市运输管理所承担。

海门市部分航运服务单位一览表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海门市航运实业总公司 海门市静海路116号 82212186
海门市航道管理站 海门市秀山路南洋桥 82212783
海门市地方海事处 海门市静海路272号 82213636
海门市港务处 海门市静海路192号 82212506
三厂港务管理处 三厂花园街221号 82601073
海门海事处青龙港办事处 青龙港 82606663
南通海事局青龙港监督站 青龙港 82298108
海门市海太汽渡 海门港 82298336
货隆港监站 海门市货隆镇 82692835
崇海汽渡 海门港 82298618

旅客乘车常识

  一、客票 客票按不同的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票、旅游客票,出租车客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4米的儿童应购买全票,儿童身高满1.1米至1.4米的购买儿童票,按全程半票价收费,每一大人客票可免费随带不满1.1米的儿童1名,超过1名时,按超过人数够买儿童票,残废军人凭《革命军人抚恤证》购买军人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
需要躺卧的伤病旅客应按实际作用的座位购票。
  二、购票 旅客应在车站所设的售票处(所)在规定时间内依次顺序购票,购到票后,应详细核对票别和票面记载的起汽站名,票价乘车日期、车次、开车时间是否相符,如有错误,应立即声明更正。患有恶性传染病、酒醉和精神失常无人护送或虽有人护送但仍能危害他人安全者不能乘车。
  三、乘车 旅客须凭有效客票,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检票乘车,购买残废军人票的旅客应同时交验证件,客票签有座位号的上车时对号入座,旅客上车后应一次完毕行程,下车时须将客票交收票员验票撕角。
  四、记录 旅客不能按指定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签证改乘,但以一次为限,如有托运行包应先办理行包变更手续,并按章缴付手续费。
  五、补票 凡无票或持用无效客票、涂改客票乘车者,应在当次班车始发站起至到达站止补购客票,并处以客票票价100%的罚款。
非残废军人持用残废军人票乘车者除补收全票票价的差额外,并处以客票票价100%罚款。
  六、旅客遗失客票,应另行购票乘车
  七、退票 旅客退票应在档次班车规定时间2小时前办理,最迟开车后1小时内办理,开车1小时后不再办理退票,车上发售的客票或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退票,按下列规定计收退票费。
  1、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办理退票,按票面客10%计收退票费不足3角按3角计算,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额20%计收退票费,不足5角按5角计算,班车开车后1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5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2、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额10%收取退票费不足5角按5角计收,开车前24小时之内办理退票,按50%收取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八、小件物品寄存 旅客寄存小件物品必须包装完好,分清件数,不得多件捆扎,以单件每千克的尾数按10千克计算寄存费,机密文件、武器弹药、贵重物品、易燃物、爆炸品、有毒品、鲜活物品、易碎品、有(无)价证券等,不能寄存。
  九、行包 行包要包装严密、捆扎牢固、标志明显、适宜装卸。每位旅客随车托运行包总重量不能超过40千克,行包单件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12立方米。机密文件、贵重物品、精密仪器、有价证券等物品须旅客自行携带看管。旅客随身携带乘车物品,每一张全票(含残废军人票)免票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为限。超过规定时,其超过部份按行包收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十、携带家禽家畜 在保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乘坐农村公共汽车的旅客携带活口家禽、家畜必须妥善装置经车站确认,每一旅客可免费携带鸡、鹅、兔共两只,超过部份按章缴费,苗猪、羊羔每一旅客限带1只,并缴付运费。
  十一、禁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 凡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易燃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杀伤性物品)及法律和政府规定禁运的物品、淫秽品、有刺激性异味物品、易损坏或污染车辆设备和他物的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也不可以托运。
  十二、旅客承担责任 旅客自理行包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丢失、损坏的自行负责;中途停靠旅客不按时上车造成漏乘、错乘的自行负责;旅客损坏站、车、设备或损坏他人财物应照价赔偿。
  十三、注意安全卫生 旅客上下车时应遵守秩序、顺序乘车、车未停稳不得上下,不得从车窗上下车,不得擅自攀登车顶自取行包或从车窗送取物品;旅客乘车不要将头、手、身体露出车外,不得随意开启车门;开车时旅客不要与驾驶员交谈,不得大声喧哗,不要有妨碍驾驶员操作的行为;车厢内不要吸烟,在车内不要随地吐痰和抛弃瓜皮、果壳、废纸等;车辆行径渡口、险桥或必须空车通过的路段,应服从驾驶员乘务员指挥,事先下车;客车如已满载、旅客不得强行乘车。
  十四、其他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行驶规则》办理。

行政许可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更新砍伐公路树木许可(代码:1501)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公路管理站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03514(传真:82203514 )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有合法明确的理由;
(二)有明确的地点;
(三)有明确的树种和数量;
(四)有安全保障措施;
(五)有明确的时间、补种措施;
(六)有明确的施工设计图及施工组织方案;
(七)涉及收费公路权益的,需有收费公路业主的书面意见;
(八)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数量:根据规划确定。
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实质审查;实地勘查、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方案,或组织听证;
(四)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许可监督检查。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时间及期限);
3、砍伐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4、施工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5、明确管理与养护单位;
6、补种措施或补偿方案;
7、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代码:1502)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公路管理站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03514(传真:82203514 )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有合法明确的理由;
(二)有明确的地点;
(三)有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方案;
(五)工程较大的需有会审资料;
(六)有明确的施工期限;
(七)有修复公路的措施或补偿数额;
(八)涉及收费公路权益的,需有收费公路业主的书面意见;
(九)涉及交通安全的,需有公安交警部门的书面意见。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实质审查:实地勘查、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方案,或组织听证;
(四)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许可监督检查。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时间及期限);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书;
4、作业图纸;
5、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6、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方案;
7、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代码:1503)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公路管理站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03514(传真:82203514 )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有合法明确的理由;
(二)有明确的地点;
(三)有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明确的施工期限;
(五)有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方案;
(六)工程较大的需有会审资料;
(七)有明确的修复措施或补偿数额;
(八)涉及收费公路权益的,需有收费公路业主的书面意见;
(九)涉及交通安全的,需有公安交警部门的书面意见。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实质审查:实地勘查、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方案,或组织听证;
(四)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许可监督检查。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书
主要理由、地点(包括距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施工时间及期限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书;
4、设置平面示意图;
5、需穿越的工程措施、跨越的净空标准、埋设深度等;
6、施工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7、修复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措施;
8、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四、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公路行驶许可(代码:1504)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公路管理站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03514(传真:82203514 )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有合法明确的理由;
(二)有明确的地点;
(三)有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明确的施工期限;
(五)有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方案;
(六)工程较大的需有会审资料;
(七)有明确的修复措施或补偿数额;
(八)涉及收费公路权益的,需有收费公路业主的书面意见;
(九)涉及交通安全的,需有公安交警部门的书面意见。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实质审查;实地勘查、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方案,或组织听证;
(四)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许可监督检查。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审批申请表;
2、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代码:1505)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公路管理站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03514(传真:82203514 )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数据材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材料;
(四)车辆行驶证件。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实质审查;
(四)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许可监督检查。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审批申请表;
2、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货物装车后的总重量、轮廓图及轴载等资料;
4、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签发的《三超通告证》。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代码:1506)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公路管理站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03514(传真:82203514 )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有合法明确的理由;
(二)有明确的标志说明;
(三)有明确的标志设置地点、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四)结有构设计图,符合防台抗震技术规范;
(五)有工商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资料(如申请临时广告牌);
(六)有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如涉及土地权属);
(七)有收费公路业主的书面意见(涉及收费公路权益)。
数量:根据规划确定。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实质审查:实地勘查、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方案,或组织听证;
(四)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许可监督检查。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时间及期限);
3、现场平面示意图;
4、施工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5、明确产权及维护单位;
6、修复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方案;
7、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代码:1507)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公路管理站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03514(传真:82203514 )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有合法明确的理由;
(二)有明确的地点;
(三)有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明确的修复措施或补偿数额;
(五)涉及收费公路权益的,需有收费公路业主的书面意见;
(六)涉及交通安全的,需有公安交警部门的书面意见。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
(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实质审查;实地勘查、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方案,或组织听证;
(四)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许可监督检查。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时间及期限);
3、道口设置示意图;
4、施工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5、明确管理与养护单位;
6、修复公路的措施或补偿方案;
7、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代码:1508)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公路管理站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03514(传真:82203514 )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有合法明确的理由;
(二)有明确的地点;
(三)有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方案;
(五)工程较大的需有会审资料;
(六)有明确的施工期限;
(七)有修复公路的措施或补偿数额;
(八)涉及收费公路权益的,需有收费公路业主的书面意见;
(九)涉及交通安全的,需有公安交警部门的书面意见。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实质审查:实地勘查、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方案,或组织听证;
(四)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许可监督检查。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书
主要理由、地点(包括距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施工时间及期限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书;
4、设置平面示意图;
5、埋设深度、距公路界及公路建设控制区界的距离等;
6、施工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7、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九、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许可(代码:1509)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运输管理所
(三)联系方式:电话:82110110 (传真:82211200 )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或项目建议书)已完成;
(二)所在市(设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持肯定意见;
(三)建设项目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要求;
(四)申请人具备在近两年内使用岸线进行建设的能力。
数量:有一定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运管所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三)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
(四)合理性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勘查、论证;
(五)经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签发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意见,并颁发《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证》。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及《港口非深水岸线选址申请表》;
2、项目予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或项目建议书);
3、测绘部门绘制的近期实测的1:500至1:2000的项目所在地段水陆地形图。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许可(代码:1510)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规定:"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运输管理所
(三)联系方式:电话:82110110 (传真:82211200 )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二)依法进行环境评价;
(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检验检疫要求;
(四)符合规划、土地和水域管理要求。
数量:有一定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运管所递交申请资料;
(二)市运管所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市运管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
(四)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含申请人证照);
2、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批文;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5、规划、海事、水利(河道)、航道等相关部门的批复;
6、拟选址岸线范围 1:500(1:2000)水上、水下测图;
7、质监部门的评定报告;
8、项目竣工资料。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十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港口经营许可(代码:1511)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运输管理所
(三)联系方式:电话:82110110 (传真:82211200 )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组织机构健全明确;
(三)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且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考核制度;
(五)制订并落实相关的岗位职责,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环保、事故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数量:有一定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受理立项申请;
(二)进行书面审查;
(三)现场勘察;
(四)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港口(码头)经营(换证)申请书;
2、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证;
3、经营管理机构、组织机构的组成和企业章程;
4、办公用房等相关的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港区、码头平面示意图;
6、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7、各种机械、化工等设备、设施的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合格有效的证(明)书,使用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机具设备安置位置示意图和机具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9、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书和履历;
10、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劳动聘用合同、有效的机械操作证、上岗证、技术等级证书,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1、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制度、机具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维修制度、人员考核制度以及事故处理预案等内部规章制度;
12、证明符合核发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十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代码:1512)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运输管理所
(三)联系方式:电话:82110110 (传真:82211200 )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六)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七)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八)持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许可证"和环保部门的评估证明。
数量:有一定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运管所提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请;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其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对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聘请专家评估;
(四)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予以认可的,签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对不予认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码头安全和防污染设计方案及图纸;
3、码头竣工验收证书;
4、码头消防及避雷设施检验证书;
5、码头安全防护设备清单;
6、码头防污设备、器材清单;
7、码头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8、码头应急应程序或方案;
9、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证书;
10、装卸危险货物种类;
11、码头平面图;
12、码头周围水域环境情况资料;
13、属油类、散化、液化气作业码头还应提交码头管线分布图及各工艺流程图以及防静电、防雷击、气体检测和报警等设施分布示意图及资料。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十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水路运输、运输服务经营许可(代码:1513)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市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三)联系方式:电话:82105605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交通部颁发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章;
(二)经营资质条件,根据1998年7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三)《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章:经营资质。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
(三)初审(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四)初审同意的,上报省、市运管部门;
(五)省、市运管部门现场勘验;
(六)由省、市运管部门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七)由省、市运管部门颁发许可证件或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八)申请人持许可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2、《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3、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持有航政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
4、在要求经营的范围内有稳定的客源源头或货源;
5、经营客运航线的,应申报沿线停靠港(站),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县以上航行管理部门的书面证书;
6、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
7、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十四、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许可(代码:1514)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航道管理站
(三)联系方式:电话:82115977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驳岸、渡口、抽水站(并)、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之外,并应满足安全通航要求,不得侵占航道水域;
(二)吊桥、码头等,临河建筑设施,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应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舶宽度的五倍以上,不得恶化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
(三)设置港区、码头,必须选择航道顺值段,距交叉口应有一个标准船队的长度,与桥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二百米。航道垂直交叉口原有的桥梁进行修建改建时必须满足通航安全要求;
(四)河底管线的埋设深度必须在设计河底标高的一点五米以下;
(五)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设施,应在河道坡肩外向岸内伸进十米,或从现有驳岸边线向岸内伸进五米;
(六)桥梁跨越航道,应符合通航标准所规定的净跨净高的要求,过河电线(缆)的跨越应符合省交通厅、省电力局、省邮电局共同规定的要求。
数量:根据规划确定。
办理程序:
(一)报送申请;
(二)资料审核;
(三)现场勘察;
(四)审查批准;
(五)定位放样;
(六)竣工验收。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报表;
2、设施的总体布置图;
3、航道平面图;
4、航道断面图。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十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许可(代码:1515)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航道管理站
(三)联系方式:电话:82115977
实施条件或标准:
所设置的专用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二)资料审核;
(三)现场勘察;
(四)航道站初审,报市航道处审批;
(五)航道处批准行文。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标申请书;
2、设标水域航道、建筑物、作业区、碍航物等分布图;
3、设标水域水文地质资料;
4、航标设置配布图及结构尺寸说明。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十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出租车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代码:1516)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国务院412号令、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经营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车辆、资金、停车场地和经营能力,驾驶人员应相对稳定。"
国务院412号令、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经营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的单位应持上级机关证明、个人持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当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运输管理所
(三)联系方式: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合格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数量: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确定。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受理;
(三)审查(包括现场勘察);
(四)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五)颁发许可证件(并在额度范围内配发车辆营运证)或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六)申请人持许可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出租汽车经营开业申请书;
2、个体经营者申请开业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企业申请开业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或者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以及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
(1)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身份证;
(3)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申请之日起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4)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5、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金额待定。

十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代码:1517)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由省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和县(市)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或者建设(市政,下同)部门负责。
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或者建设部门负责。
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由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交通或者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其管理权限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同交通或者建设部门签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许可协议。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的,应当到经营地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备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还应当依法报经核准。"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运输管理所
(三)联系方式:电话:82110110
实施条件或标准:
参见《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之规定。
数量:根据社会需求和道路交通状况确定。
办理程序:
(一)提交资料;
(二)勘察;
(三)审核;
(四)批准。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参见《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之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金额待定。

十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的范围和疏浚物的弃置地点(代码:1518)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打捞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弃置在航道、航道边坡以及航道岸坡向陆地十米范围内,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 海门市航道管理站
(三)联系方式:电话:82115977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的范围和疏浚的弃置地点,必须符合航道等级技术标准和要求。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报送申请;
(二)资料审核;
(三)现场勘察;
(四)审查批准;
(五)定位放样;
(六)竣工验收。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报表;
2、设施的总体布置图;
3、航道平民图;
4、航道断面图。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二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搬运装卸经营许可(代码:1520)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市、区)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从事搬运装卸的机动、人力、畜力的运输车辆和起重设备(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县(市、区)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有关营运证照手续。"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运输管理所
(三)联系方式:电话:82110110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场地;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数量:有一定的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二)勘察;
(三)核准;
(四)发证。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及其主管部门批准书,无主管部门的应提交城市街道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3、作业场地产权证书(租借场地须签订一年以上的租借证明,并经房屋产权监理部门鉴证);
4、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及其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企业章程文本;
6、营运管理制度文本;
7、有符合经营规模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起重、吊装、危险品货物装卸作业人员的劳务合同、职业资格证件证书复印件;
8、起重作业机械有技术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9、工商名称预登记手续;
10、法人代表任职文件。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二十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代码:6401)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二)办理机构:市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三)联系方式:电话:82105605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3、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客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数量:有一定的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
(三)审查(包括现场勘验);
(四)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五)颁发许可证件或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六)申请人持许可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办理期限:
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申请表》;
(2)个体经营者申请开业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企业申请开业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或者拟投入的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以及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
(4)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
a、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b、身份证;
c、由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申请之日起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d、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5)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提供清楚、确定的客运线路和站点方案:
a、申请的客运班线的气讫站点、途径站点;
b、拟投入的运输车辆数量、车型;
c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的可行性方案。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
(8)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a、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b、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c、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者需提供的资料:
(1)新开业的经营业户需提供
a、《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
d、填制构车申请表;
e、填制《道路运输证办证审批表》;
f、填制《南通市道路运输证领证、审验表》;
g、车辆转户填制《车辆异动申请表》;
h、机动车检测报告;
I、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
(2)新增购车业户需提供
a、《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
d、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e、填制构车申请表;
f、填制《道路运输证领证审批表》;
g、原发的南通市道路运输领证审验表;
h、机动车检测报告;
I、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金额待定。

二十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代码:6402)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二)办理机构:市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三)联系方式:电话:82105605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数量:根据规划确定。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
(三)审查(包括现场勘验);
(四)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五)办法许可证件或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六)申请人持许可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办理期限: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机动车维修开业申请书》;
2、个体经营者提供身份证,企业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维修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清单及购置证明;
4、从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应持有的各种证书、证件;
5、生产厂房及停车场地的结构平面图、土地使用证明或场地租用证明;
6、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质量管理体制、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维修制度。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金额待定。

二十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代码:6403)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二)办理机构:市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三)联系方式:电话:82105605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数量:根据规划确定。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
(三)审查(包括现场勘验);
(四)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五)颁发许可证件或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六)申请人持许可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办理期限: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申请书》;
2、个体经营者提供身份证,企业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管理制度文书;
4、教育设施、设备清册;
5、人员资格及职称证明、教练员证和聘用合同;
6、教练车车辆行驶证或构车证明;
7、经营场所和训练场地的证明。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金额待定。

二十四、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代码:6404)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二)办理机构:市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三)联系方式:电话:82105605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数量:根据规划确定。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
(三)审查(包括现场勘验);
(四)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五)颁发许可证件或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六)申请人持许可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办理期限: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开业申请表》或《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开业申请表》;
2、经营管、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证明及平面图;
3、与业务量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关材料;
4、有相应的设施、设备证明;
5、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6、个体经营者提供身份证、企业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有关业务操作规程。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金额待定。

二十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代码:6501)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地方海事处
(二)办理机构:海事处服务厅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13636(传真:82213636 )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年龄:申请考试的船员年龄一般在18周岁及以上至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
(二)文化程度:申请五等船舶船员各类考试的船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三)水上服务服务资历:申请的船员在内河船舶上工作并担任一定职务的时间。
(四)体格检查:一般要求在县级以上医院或考试发证机关认可的医院。
(五)鉴定和审批:个体、联户船员则应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船舶管理部门作出技术水平鉴定和审批意见。
(六)考前专业培训:报考船员在考试前应经过专业培训。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在申请人提交申领船员证件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后,初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审查时填写"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并署名",同时按审核人数在"空白证件管理登记簿"上填写所需空白证件的数量,连同完成初审的申请资料及"工作单"送二审查;
(二)二审人接到初审后的申请资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审工作。
(三)批准人接到二审的资料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工作。
办理期限: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出证件,但属于经统一考试合格的发证,则可于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并附四张近期2寸彩照(身份证复印件);
2、县以上医院出具的12月以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3、考试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如学历证明、培训证明)。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一)行政许可收费项目;
(二)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2001]2717号)。
(三)收费标准: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00元;
2、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80元;
3、实际操作考试(全部科目)各类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均按理论考试的收费的执行;
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证书工本费标准统一为每证10元。

二十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船舶进出港签证(代码:6502)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地方海事处
(二)办理机构:海事处服务厅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13636(传真:82213636 )
实施条件或标准:
凡进出辖区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所有船舶均应向海事管理机构设置的签证办理签证。军用、公安船舶、体育运动船舶除外。但当军用、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或作业时,应按规定办理签证。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时,应由申请人向签证点递交按规定如实填写的《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和《船舶签证簿》同时交验以下资料:
1、船员适任证书;
2、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书;
3、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交验经海事机关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二)海事管理机构及其签证站点工作人员在接到船舶递交的资料后,依法查验与签证有关的船舶、船员资料,审核是否符合船舶签证的一般原则,审核是否满足船舶签证应具备的条件,审核船员证书及各类船舶证书是否有效;
(三)审核《船舶签证簿》签证各项填写是否正确;
(四)经审核予以签证的,在签证栏内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填写签证人员的姓名(章)和签证日期;
(五)按规定填写《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登记簿》,并做好船舶签证的统一上报工作;
(六)对不具备签证条件的船舶,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前不予签证,并告知原因。
办理期限:
现场签证。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船舶证书文书;
2、船舶港务费收据。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二十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代码:6503)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地方海事处
(二)办理机构:海事处服务厅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13636(传真:82213636)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船舶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规定;
(三)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组织监护。
办理期限:
现场监护。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提交申明船舶的名称、国籍、吨位和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2、提交通过禁航区的申请报告;
3、提交通过禁航区的水上安全措施;
4、提交船舶防污染应急措施;
5、提交有关计划。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二十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许可(代码:6504)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地方海事处
(二)办理机构:海事处服务厅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13636(传真:82213636)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建设者或施工者从事上述监督管理范围所规定的施工作业,一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
(二)施工作业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
数量:依规划确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二)现场勘察;
(三)审核材料;
(四)报市、省地方海事局核准。
办理期限:
海事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次日起至申请的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7日前,作出施工作业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8、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文书;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二十九、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代码:6505)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地方海事处
(二)办理机构:海事处服务厅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13636(传真:82213636 )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就船舶过驳作业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三)应当由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二)现场勘察;
(三)审核材料;
(四)报市、省地方海事局核准。
办理期限:
(一)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齐全、合格的申请材料后,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提交申明船舶的名称、国籍、吨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员名单;
2、提交危险货物的名称、编号、数量、过驳的时间、地点;
3、提交附表明其业已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
4、提交判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5、提交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计划。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

三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船舶与水上设施法定检验(代码:6506)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海上设施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地方海事处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地方海事处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13636(传真:82213636)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负责船长≤30米且主机功率≤44千瓦,常规船舶中一般干货船舶的营运检验;
(二)根据现行的国家船检技术规范、规则、规程及有关技术性文件,满足条件试航船舶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检机构提交"船舶检验申请书"及有关检验资料(特殊情况可电话申请)。
办理期限:
验船师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2日内派员检验,检验合格后2日内签发检验报告及相关证书。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船舶检验申请书;
2、中间检验报审书;
3、特别检验报审书;
4、坞内检验报审书;
5、船厂修理质量技术证明书等;
6、2-3项应在船舶修理前进行申报,与船厂、检验机构一起确定本届修理项目。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一)行政许可收费项目:船舶检验费;
(二)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
(三)收费标准: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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