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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

1、取水许可证(代码:16A0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取水许可证(代码:16A01)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水利局;
(二)办理机构: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局窗口;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69499。
实施条件或标准:
1、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取水量必须符合《江苏省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
3、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和水域纳污总量控制要求。
4、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和区域可采总量,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限制开采区内,实施"填一打一"或"填二打一",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
5、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利益。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向海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并附具经审查后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海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毕。
2、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海门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同时移交水利局水政科审查办理。水政科在法定的期限内现场勘查并完成材料审查,拟定是否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或准予行政许可意见,准予行政许可的报局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向海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50米以浅由海门市水利局审批,50米以深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
4、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后,可直接向海门市水利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按上述程序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办理期限:
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之日起,取水许可(预)申请在10天内作出决定,在1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20天内作出决定;对急需取水的,在5天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取水许可(预)申请5份;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5)需向河道、湖泊排污的,还应当提交《设置排污口申请书》。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一)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水资源费;
(二)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4]136号);
(三)收费标准:
1、地表水水资源费:除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外,其他各类地表水用户,水资源费为每立方米0.13元;电厂用水,按消耗水量占用水总量的2%测算计收;城市公用水厂的水资源费,随自来水到户价格变动时统一调整;省级以上农业龙头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在用水计划内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2、地下水水资源费:
(1)自备水源的用户,在地表水管网到达地区,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工业用户基本水价持平;在地表水管网未到达地区,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持平;对洗浴、游泳池、洗车、饮料、矿泉水等特种行业用水,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同类用户到户价持平。
(2)取用地下水的城市公用自来水厂,其水资源费标准为0.4元/吨;乡镇及农村自来水厂,除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其他用水,其水资源费标准为0.22元/吨。


2、排污口的设置审核(代码:16A02)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排污口的设置审核(代码:16A02)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实施主体:海门市水利局;
办理机构: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局窗口;
联系方式:电话:82269499。
实施条件或标准:
1、符合经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不影响水域的水质保护目标和使用功能;
2、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经核定的水域纳污能力。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由海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水利局水政科审查办理。局水政科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有关部门和科室意见,实地勘察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办理期限:
自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之日起,10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天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20天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规定填写的排污口设置(扩大)审核表5份;
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退水对水环境的分析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3、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4、当排污口设置对上、下游第三者用水造成影响的,还应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
5、能说明对水环境影响的技术资料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3、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
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代码:16A03)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代码:16A03)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水利局;
(二)办理机构: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局窗口;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69499。
实施条件或标准: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局工管科审查办理。局工管科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水利站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出是否准予转报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一级河道由海门市水利局审核,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及以下河道由海门市水利局审批。
办理期限:
自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之日起,在10天内作出审批、转报的决定,在1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20天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4、《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6、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7、工程位置图、平面图、剖面图。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一)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的工程建设);
(二)收费依据:《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水政[99]31号、苏财综[99]265号、苏价费[99]461号) ;
(三)收费标准:
1、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每月每平方米0.5-1.0元;占用内河河道岸线的,每月每米3.0-5.0元;占用长江岸线的,每月每米4.0-8.0元。面积和岸线同时占用的,按单项收费额较高的一项收费。
2、占用河道从事旅游、娱乐活动的,每月每平方米0.2-0.8元。
3、占用河道从事种植、养殖等活动的,每月每平方米0.01-0.05元。

4、河道堤防占用许可(代码:16A04)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河道堤防占用许可(代码:16A04)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水利局;
(二)办理机构: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局窗口;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69499。
实施条件或标准:
符合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局工管科审查办理。局工管科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水利站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出是否准予转报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一级河道由海门市水利局审核,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及以下河道由海门市水利局审批。
办理期限:
自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之日起,在10天内作出审批、转报的决定,在1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20天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4、《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6、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7、工程位置图、平面图、剖面图。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一)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二)收费依据:《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水政[99]31号、苏财综[99]265号、苏价费[99]461号) ;
(三)收费标准:
1、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每月每平方米0.5-1.0元;占用内河河道岸线的,每月每米3.0-5.0元;占用长江岸线的,每月每米4.0-8.0元。面积和岸线同时占用的,按单项收费额较高的一项收费。
2、占用河道从事旅游、娱乐活动的,每月每平方米0.2-0.8元。
3、占用河道从事种植、养殖等活动的,每月每平方米0.01-0.05元。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代码:16A05)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代码:16A05)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水利局;
(二)办理机构: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局窗口;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69499。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1、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省级以上审批为甲级,市级审批为乙级)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向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召开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会申请,并提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后转市水利局水政科审查办理,组织有关专家召开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会。出具审查通过或未通过决定书。
办理期限:
自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受理之日起,在10天内组织召开报告审查会,在1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20天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明。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书。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6、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代码:16A0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代码:16A06)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3款规定:"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水利局;
(二)办理机构: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局窗口;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69499。
实施条件或标准:
1、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2、初步设计深度达到《水利水电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规定的要求;
3、初步设计要阐明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4、初步设计要根据批准的可研报告和必要、准确的设计资料,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概算不得大于(可研报告中)估算的10%。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市水利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局工管科审查办理。局工管科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初步设计需上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局工管科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由申请人上报省水利厅。
办理期限:
自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与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会签的工程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移交市财政局办理,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4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领导批准,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初步设计请示;
2、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4、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图纸和必要的设计资料;
5、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7、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代码:16A07)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代码:16A07)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款规定:"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水利局;
(二)办理机构: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局窗口;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69499。
实施条件或标准:
新建、续建、改建、加固或修复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
1、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已办理;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选定;
3、"三通一平"工作已基本完成;
4、施工图设计能满足施工需要;
5、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市水利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局工管科审查办理。局工管科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按照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需上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局工管科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由申请人上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期限:
自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开工报告申请;
2、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
3、施工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
4、质量监督申请书审批文本;
5、工程施工图;
6、建设资金计划。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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