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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与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审批项目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批文
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意见书(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立项审批表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外资)
办事程序:(1)、受理(2)、初审(3)、联审(4)、批文
申报资料:内资:(1)、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3)、环境评估批复(4)、资金承诺;外资项目增加:(1)、引进设备清单(2)、企业名称预核登记通知书
三、审核扩初设计和施工图预算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发通知书
申报资料:(1)、施工图纸(2)、地质勘探报告(3)、工程预算书(4)、批复复印件(5)、规划选址图
四、审核开工报告
办事程序:(1)、受理(2)、核实(3)、办理
申报资料:开工报告一览表
五、竣工验收
办事程序:(1)受理(2)、核实(3)、发通知书
申报资料:规费结算一览表
六、报批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
办事程序:(1)、受理(2)、核实(3)、上报
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意见书、图(4)、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规划立项审批表(5)、初步设计会审文本
公安消防大队
一、 改(扩)建工程送审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签发意见书
申报资料:(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请表》(2)、有关地方政府批文,规划意见和红线图(3)、改(扩)建施工图(包括建筑平、立、剖面图,暖通空调,排烟图,电气图,工艺流程设计图,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装置、建筑灭火器配置图,消防设计专篇)(4)、图纸须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防火设计自审章
二、 建筑工程送审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签发意见书
申报资料:(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2)、项目批文,规划意见和红线图,总平面图,易燃易爆火灾危险性分析报告以及工程简要说明等(3)、建筑施工图(包括建筑平、立、剖面图,暖通空调,排烟图,电气图,工艺流程设计图,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装置、建筑灭火器配置图,消防设计专篇)(4)、图纸须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防火设计自审章
三、 室内装修工程送审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签发意见书
申报资料:(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2)、室内装修设计图纸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暖通、空调平面图、系统图(3)、装修防火材料有关备案、认可证书(4)、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相关主要图纸资料(5)、图纸须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防火设计自审章
四、 建筑工程申报竣工验收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签发意见书
申报资料:(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3)、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4)、竣工图(5)、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记录,消防产品相关证书、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相关资料
五、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签发意见书
申报资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一份(2)、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消防验收意见书(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灭火预案及应急疏散方案(5)、娱乐场所开业附内装修验收意见书(6)、其他材料
六、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签发意见书
申报资料:灭火预案,应急疏散方案及消防安全措施
环境保护局
一、项目审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审批
办事程序:(1)、受理(2)、现场踏勘(3)、签提预审意见或审批意见
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5份)(2)、相关技术资料(3)、选址附图(包括地理位置图、厂区平面布置意想图、厂四周居住等环境情况图)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
办事程序:(1)、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2)、提交所需材料(3)、核定(4)、发证
申报资料:(1)、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2)、污染治理方案(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材料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办事程序:(1)、受理(2)、现场踏勘(3)、签提预审意见或审批意见
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2)、项目立项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4)、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办事程序:(1)、受理(2)、现场踏勘(3)、签提预审意见或审批意见。
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2)、项目立项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4)、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
二、"三同时"项目管理
1、治理方案审核阶段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
申报资料:(1)、环境污染治理设计方案(包括设计图纸)(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4)、环保产品推荐证书(5)、专家评审意见
2、试生产阶段
办事程序:(1)、受理(2)、现场检查(3)、书面明确试生产意见
申请资料: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阶段
办事程序:(1)、受理(2)、验收(3)、提出验收意见
申请资料:(1)、《环保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3)、《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4)、环境保护工作总结(5)、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6)、环保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三、代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
办事程序:(1)、签订环评协议(2)、交费
申报资料:(1)、厂址所在地自然及社会环境概况(2)、企业概况(3)、生产工艺(4)、主要原、辅材料消耗(5)、作出原料、成品和废物的物料平衡(6)、水源:供水类型、水源、供水量、耗水量等,作出水平衡图(7)、电力及油料消耗(8)、工艺废气的成份、污染物排放量、烟气量、处理设施、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9)、工业噪声声源数量、分布位置、源强、治理方法及效果、声源与敏感点的关系等(10)、污染物治理(1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 商 局
一、名称预先核准
办事程序:(1)、受理(2)、查询(3)、核准
申报资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设立登记
办事程序:(1)、名称预先核准(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2)、场地调查(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3)、前置审批(办理部门:公安、文化、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部门)(4)、审核、核准、发照、归档(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
申报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场地调查表(3)、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公司章程(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10)、公司住所证明(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公司变更登记
办事程序:(1)、受理领表(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2)、涉及场地变更的需办理场地调查(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3)、前置审批(办理部门:公安、文化、卫生、环保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部门)(4)、审查、核准、发照、归档(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
申报资料:1、变更名称(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3)、公司指定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公司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5)、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2、变更住所(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3)、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新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5)、公司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6)、修改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3、变更法定代表人(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3)、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法定代表人原任职务的免职文件(5)、公司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4、变更注册资本(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3)、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减资:三次减资公告)(5)、公司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6)、修改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7)、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提交批准文件5、变更企业类型(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3)、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公司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5)、修改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6)、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应提交的文件6、变更经营范围(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3)、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公司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5)、修改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6)、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批准文件7、变更经营期限(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3)、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公司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5)、修改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8、股权转让(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股东会决议(3)、新股东会决议(4)、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5)、公司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6)、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7)、股权转让协议(8)、修改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9)、董事会决议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变更(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3)、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股东或发起人变更名称后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5)、公司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6)、修改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10、变更董事、监事、经理(备案)(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3)、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4)、新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名单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办事程序:(1)、名称预先核准(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2)、场地调查(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3)、前置审批(办理部门:公安、文化、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部门)(4)、审核、核准、发照、归档(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
申报资料:(1)、《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2)、主管部门批文(3)、企业法人章程(4)、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任职人员任免文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7)、法定代表人履历表(8)、法定代表人签字表(8)、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验资报告)(10)、住所使用证明(11)、企业的经营范围需报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12)、场地调查表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办事程序:(1)、受理领表(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2)、涉及场地变更的需办理场地调查(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3)、前置审批(办理部门:公安、文化、卫生、环保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部门)(4)、审查、核准、发照、归档(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
申报资料:1、变更名称(1)、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表(2)、申请报告(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2、变更住所和经营场所(1)、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申请报告(3)、新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3、变更法定代表人(1)、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申请报告(3)、任职文件(4)、新法定代表人原任职务的免职文件(5)、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履历表4、变更注册资金(1)、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申请报告(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或验资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5、变更经济性质(1)、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申请报告(3)、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6、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1)、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申请报告(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4)、变更经营范围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7、增减分支机构或办事处(1)、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申请报告(3)、资信证明(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法人分支机构提交)(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法人分支机构提交)(5)、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办一个分支机构,提交文件一式二份;依此类推)8、变更录属关系(1)、申请报告(三份)(2)、企业接收、转让协议(二份)(3)、接收、转让双方主管部门的批复(二份)(4)、接收、转让及被转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二份)(5)、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9、迁入迁出(1)、申请报告(三份)(2)、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二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二份)
六、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办事程序:(1)、名称预先核准(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2)、场地调查(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3)、前置审批(办理部门:公安、文化、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部门)(4)、审核、核准、发照、归档(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
申报资料:(1)、名称核准通知书(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3)、投资人履历表(4)、企业住所证明(5)、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7)、场地调查表(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办事程序:(1)、受理领表(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2)、涉及场地变更的需办理场地调查(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3)、前置审批(办理部门:公安、文化、卫生、环保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部门)(4)、审查、核准、发照、归档(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
申报资料:(1)、名称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3)、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业务的批准文件(5)、场地调查表(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八、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办事程序:(1)、名称预先核准(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2)、场地调查(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3)、前置审批(办理部门:公安、文化、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部门)(4)、审核、核准、发照、归档(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
申报资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分别提供原件与复印件)(3)、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8)、场地调查表(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九、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办事程序:(1)、受理领表(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2)、涉及场地变更的需办理场地调查(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3)、前置审批(办理部门:公安、文化、卫生、环保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部门)(4)、审查、核准、发照、归档(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
申报资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3)、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履历表(4)、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5)、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办事程序:(1)、名称预先核准(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核准须报南通局审批)(2)、场地调查(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3)、前置审批(办理部门:外经、公安、文化、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部门)(4)、审核、核准、发照、归档(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
申报资料:(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表(2)、由投资各方负责人签署的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承诺书(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加盖审批机关印章的复印件(4)、名称核准通知书(5)、合同、章程及有关协议、附件(独资企业只提供章程)(6)、可行性研究报告(7)、项目建议书及意向书(8)、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开业证明(中方执照加盖印章,外方开业证明译成中文)(9)、中外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外方资信证明译成中文)A、中方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B、中方投资者为非有限公司的,提供银行证明,超过注册资本的,提供审计报告C、中方以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投入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许可证、房产证、资产评估表及设备清单(10)、中方投资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董事会纪要(11)、正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推荐)文件(12)、所有人员的身份证明(护照、身份证复印件)(13)、中方成员履历表(14)、有关部门的批文(15)、场地调查表(场地若为租赁,须提供租赁场地的规范合同文本、产权证明)(16)、其它有关文件
说明:A、所有投资方负责人的签字,必须由本人在注册登记工作人员在场时亲自签署,否则须提供签字公证书,委托他人签署的必须提供有法律效用的委托书B、批准证书自颁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C、中方投资负责人必须亲自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D、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三资企业任职的,需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办事程序:(1)、受理领表(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2)、涉及场地变更的需办理场地调查(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3)、前置审批(办理部门:外经、公安、文化、卫生、环保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部门)(4)、审查、核准、发照、归档(办理部门:审批中心工商局窗口)
申报资料:1、变更名称(1)、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3)、董事会决议(4)、新的名称核准通知书(5)、新的批准证书及批文(副本1的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审批机关印章)(6)、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7)、营业执照正副本(8)、其他有关文件2、变更住所(1)、变更登记申请表(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3)、董事会决议(4)、新的批准证书及批文(副本1的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同一行政区域内变更不需要外经贸部门批准(5)、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6)、新的场所使用证明(如房产证、租房协议)(7)、场地调查表(8)、营业执照正、副本(9)、其他有关文件3、经营范围(1)、变更登记申请表(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3)、董事会决议(4)、新的批准证书及批文(副本1的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审批机关印章)(5)、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6)、营业执照正副本(7)、有关需专项审批的文件(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8)、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4、注册资本(1)、增加注册资本A、变更登记申请表B、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C、董事会决议D、新的批准证书及批文(副本1的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审批机关印章)E、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F、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G、新增注册资本投资能力的确认文件H、营业执照正副本I、其它有关文件(2)、减少注册资本A、变更登记申请表B、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C、董事会决议D、新的批准证书及批文(副本1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审批机关印章)E、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F、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连续公告三次的报纸原件G、法定代表人对三个月内仍按原注册资本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H、经审计过的最新财务报表I、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实际注册资本到位证明J、债权债务人名单及金额K、其它有关文件5、转让股权(1)、变更登记申请表(2)、企业法定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3)、董事会决议(4)、新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5)、新投资方的资信证明(6)、新投资方为有限合作公司的提供董事会纪要(7)、新老投资方的转股协议书(国有资产要转让的须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股权交易成交确认书)(8)、新的批准证书及批文(副本1的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审批机关印章)(9)、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10)、涉及人员变更的提供新的委派(任职)文件(11)、新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护照、身份证复印件)(12)、中方领导人履历表(13)、其它有关文件6、人员变更(1)、变更登记申请表(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3)、董事会决议(4)、新变更人员的委派(任职)文件(5)、新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护照、身份证明)(6)、中方人员履历表(7)、营业执照正、副本(8)、其它有关文件7、增设分支机构(1)、变更登记申请表(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3)、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拨款数额)(4)、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异地设立不需要此文件)(5)、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任职)书及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异地设立不需此文件)(6)、企业注册资本已经出齐的验资报告(设立办事处不需要此文件)(7)、营业执照正、副本(8)、其它有关文件
民 政 局
一、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登记发证(4)、公告
申报资料:(1)、筹备申请书(2)、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复(3)、验资报告(4)、场所使用权证明(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7)、注册登记申请书(8)、筹备工作报告(9)、业务领域情况介绍(10)、会员名册(11)、财务收支管理规定(12)、申请登记表(13)、业务单位同意注册登记的函件(14)、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15)、党组织建立情况
二、 社会团体变更注销登记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变更、注销登记(4)、发给变更、注销证明文件(5)、公告
申报资料:(1)、书面申请(2)、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及清算报告(3)、该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4)、变更、注销登记表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查(3)、核准(4)、发证(5)、公告
申报资料:(1)、申请书(2)、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6)、章程草案(7)、党组织建立情况
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
办事程序:(1)、受理(2)、核准(3)、登记(4)、公告
申报资料:(1)、书面申请(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清算报告(3)、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4)、变更、注销登记表
五、 由民政局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
办事程序:(1)、受理(2)、调查(3)、审核(4)、发证
申报资料:(1)、个人申请(2)、乡镇民政助理审核意见(3)、死亡者的火化发票(4)、遗属的户口簿、身份证
六、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事程序:(1)、受理(2)、调查(3)、审核(4)、发证
申报资料:(1)、个人申请(2)、家庭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3)、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4)、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5)、经核准的《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对象审批表》
七、 城镇居民中"三无"对象申请由社会福利院供养
办事程序:(1)、受理(2)、调查(3)、填表(4)、审核(5)、审批
申报资料:(1)、个人申请(2)、居委会、街道、派出所、乡镇政府证明(3)、本人户口簿复印件(4)、经核准的《城镇居民五保供养登记表》
八、 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发给
申报资料:(1)、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通知书(2)无固定收入证明书(3)、定期抚恤审批表(乡镇签署意见、盖章)
九、 54年底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发给
申报资料:(1)、个人申请报告(2)、无固定收入证明书(3)、老复员军人证书(4)、定期补助审批表(乡镇签署意见、盖章)
十、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发给
申报资料:(1)、个人申请报告(2)、退伍军人证书(3)、退伍军人登记表(4)、团以上机关带病回乡证明书(5)、申报时人民医院的病情检查鉴定及基本更新丧失劳动能力结论意见(6)、所在村、乡(镇)政府对其家庭困难情况证明材料(7)、定期补助审批表(乡镇签署意见、盖章)
十一、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遗属补助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发给
申报资料:(1)、个人申请报告(2)、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户口簿(3)、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死亡证明(4)、遗属补助审批表(乡镇签署意见、盖章)
十二、革命伤残军人调整伤残等级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上报
申报资料:(1)、个人调残申请报告(2)、年在乡镇(单位)调残意见(3)、伤残检查鉴定证明书(4)、调整伤残等级呈批表(5)、民政局调整伤残等级报告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评残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上报
申报资料:(1)、个人评残申请报告(2)、所在单位审查后的证明材料(3)、原始病历、医务证明(4)、现场证人证明材料(2人以上)(5)、事故鉴定书(6)、伤残检查鉴定书(7)、人事部门有关编制证明(8)、所在单位对其评残意见(9)、评残审批表
十四、伤残军人退役换证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上报
申报资料:(1)、部队伤残证(2)、原始申请评残报告表(3)、原始评残医务证明(4)伤残军人退役换证登记表(5)免冠2寸照片2张
十五、伤残军人、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警察伤残人员补证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上报
申报资料:(1)、本人补证申请报告(2)、证件遗失登报启示(3)、个人检查材料(4)、伤残人员补证审批表(5)、免冠2寸照片2张
财 政 局
一、 基本建设规费、集控
1、 国有土地出让金
办事程序:(1)、土管局办理出让合同(2)、财政窗口交费
申报资料:(1)、海门市单位建设用地缴纳税费联系单(2)、市政府减、缓、免交批文(3)、计委项目批文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办事程序:在建设局窗口领取规划许可证前到财政窗口交费
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核通知单(2)、计委项目批文(3)、需减、缓、免的提供市政府批文
3、 市政府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办事程序:在建设局窗口领取规划许可证前到财政窗口交费
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核通知单(2)、计委项目批文(3)、需减、缓、免的提供市政府批文
4、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含乡镇)
办事程序:在建设局窗口领取规划许可证前到财政窗口交费
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核通知单(2)、计委项目批文(3)、需减、缓、免的提供市政府批文
5、 结建人防经费
办事程序:在建设局窗口领取规划许可证前到财政窗口交费
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核通知单(2)、计委项目批文(3)、需减、缓、免的提供市政府批文
6、教育地方附加费
办事程序:在建设局窗口领取规划许可证前到财政窗口交费
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核通知单(2)、计委项目批文(3)、需减、缓、免的提供市政府批文
7、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办事程序:(1)、土管局办理出让合同(2)、财政窗口交费
申报资料:(1)、海门市单位建设用地缴纳税费联系单(2)、市政府减、缓、免交批文(3)、计委项目批文
8、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办事程序:在建设局窗口领取规划许可证前到财政窗口交费
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核通知单(2)、计委项目批文(3)、需减、缓、免的提供市政府批文
9、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办事程序:凭拆迁办交费通知单到财政窗口交费
申报资料:拆迁办交费通知单
10、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办事程序:在建设局窗口领取规划许可证前到财政窗口交费
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核通知单(2)、计委项目批文(3)、需减免的提供市政府批文
1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它企业购置小汽车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上报
申报资料:(1)、购置小汽车资金审核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近期财务报表(4)、税务部门是否欠交税费证明(5)、行政事业单位购新车时,须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审批申请表
二、契税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核算)、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核实(4)、审批
申报资料:(1)、减免申请(2)、合同(协议)、发票(3)、计委立项批复(4)、财务报表(事业单位)(5)、机构代码证(6)、原土地、房屋权属证
2、房改购房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核实(4)、审批
申报资料:(1)、减免申请(2)、原土地房屋权属证(3)、海门市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3、因兴建公益设施被县级以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核实(4)、审批
申报资料:(1)、减免申请(2)、拆迁评估表(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4)、原土地、房屋权属证
4、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重新承受房屋的个人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核实(4)、审批
申报资料:(1)、减免申请(2)、拆迁评估表(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4)、原土地、房屋权属证(5)、居民身份证
5、国有、集体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核实(4)、审批
申报资料:视具体情况而提供有关资料
三、耕地占用税减免
1、 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核实(4)、审批
申报资料:(1)、减免申请(2)、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3)、计委立项批复
2、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育用地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核实(4)、审批
申报资料:(1)、减免申请(2)、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3)、计委立项批复
3、各类医院用地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核实(4)、审批
申报资料:(1)、减免申请(2)、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3)、计委立项批复
4、敬老院、殡仪馆用地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核实(4)、审批
申报资料:(1)、减免申请(2)、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3)、计委立项批复
5、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设施用地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核实(4)、审批
申报资料:(1)、减免申请(2)、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3)、计委立项批复
6、民政福利企业用地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核实(4)、审批
申报资料:(1)、减免申请(2)、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3)、计委立项批复(4)、福利企业证书和年审证明以及福利人员名册
7、外商投资企业用地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核实(4)、审批
申报资料:(1)、减免申请(2)、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3)、计委立项批复(4)、三资企业批准文件(5)、企业营业执照(6)、外商出资证明
国 税 局
一、 开业税务登记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发证
申报资料:1、内资企业(1)、办理税务登记申请(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3)、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5)、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股份制企业)(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7)、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8)、生产经营房屋、场地权所属关系及证明材料(9)、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近期免冠照片3张(10)、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第(1)、(2)、(6)、(8)、(9)项必须提供。2、外资企业(1)、营业执照副本(2)、批准证书(3)、合同、章程、协议(4)、可行性研究报告(5)、项目建议书(6)、申请(7)、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协商名单(8)、投资各方出任董事的委派书、正副总经理推荐书(9)、开户许可证(10)、组织机构代码证书(11)、验资报告(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13)、其他有关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变更(4)、发证
申报资料:1、内资企业(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3)、纳税人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4)、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5)、根据变更内容提供相应的证件、证明资料(6)、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2、外资企业(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营业执照(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4)、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5)、根据变更内容,提供相应的证件、证明资料(6)、其他有关资料
地 税 局
一、纳税人权利及义务
1、纳税人权利
知情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申请减免税、退税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陈述、申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申辩权。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控告、检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要求回避权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规定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委托代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2、纳税人义务
依法办理开业、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依法报告全部银行账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依法设置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
按规定使用发票和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保管发票,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依法缴纳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合并分立报告、清税义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离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税或提供担保。
清税前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办税流程
1、开业登记
办理条件
一、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提供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应如实填报《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企业、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同时附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同时附送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同时附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同时附送复印件);
5、经营所在地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同时附送复印件);
6、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同时附送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本市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本市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提供总机构的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提供分支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4、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及其复印件;
5、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的核算形式以及是否单独纳税的证明;
7、单独纳税的分支机构(非法人)还需提供开户行及帐号、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材料。
三、外地企业来海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办理
1、提供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
3、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税登记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人); 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成员及其企业分支机构,要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地税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必须是原件)以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总机构为汇总纳税企业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4、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经营场地、银行开户证明;
6、提供分支机构的代码证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同时附送复印件);
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同时附送复印件);
3、经营所在地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同时附送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资料。
收费标准
25元/套 (下岗人员免收工本费)
办理承诺期限
《征管法》规定为30日内办理完毕。
海门市地税局规定:在资料、手续基本齐全的情况下,经审核无误,给予及时办理。如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较多,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业务流程
所有的企业纳税人在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税务登记证。个体纳税人在各主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2105625 地址:海门市解放东路鹏腾大厦底楼)
各主管分局电话:一分局82197112、二分局82241047、三分局82740039、四分局82661608、五分局82681692、六分局82630171、七分局87121088
2、变更登记
办理条件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提供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应如实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企业名称、经营期限变更需提供: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变更后营业执照(同时附送复印件);
3、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附送复印件);
4、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法人代表变更需提供: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变更后营业执照(同时附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同时附送复印件);
4、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变更后营业执照(同时附送复印件);
3、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登记注册类型变更需提供: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变更后营业执照(同时附送复印件);
3、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附送复印件);
4、改制批复(同时附送复印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5、公司章程(同时附送复印件,变更为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
6、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变更需提供:
1、《税务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变更后营业执照(同时附送复印件);
3、验资报告(同时附送复印件);
4、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地址变更需提供:
1、《税务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变更后营业执照(同时附送复印件);
3、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附送复印件);
4、租房需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同时附送复印件);
5、自有房屋,需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同时附送复印件);
6、电话号码变更,需登记变更前后的电话号码;
7、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其他变更需提供:
1、《税务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变更的相关有效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1、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需重新打证的:25元/套
2、涉及《税务登记表》内容变更,但不涉及《税务登记证》,无需重新打证的:不收费。
办理承诺期限
《征管法》规定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海门市地税局规定:在资料、手续基本齐全的情况下,经审核无误,给予即时办理;如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如需要到企业清理税款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业务流程
改变税务登记证内容且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按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和开业税务登记流程办理。
企业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的,在行政审批中心办理;未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的,在各主管分局办理变更。个体纳税人在各主管分局办理变更。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2105625 地址:海门市解放东路鹏腾大厦底楼)
各主管分局电话:一分局82197112、二分局82241047、三分局82740039、四分局82661608、五分局82681692、六分局82630171、七分局87121088
3、扣缴税款登记
办理条件
一、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一、未办和需办税务登记户:到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项目包含在《税务登记表》中。
二、已办和不需办税务登记户:到地税管辖分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中心(电话:82105625 地址:海门市解放东路鹏腾大厦底楼)
各主管分局电话:一分局82197112、二分局82241047、三分局82740039、四分局82661608、五分局82681692、六分局82630171、七分局87121088
4、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税务登记证件类别
一、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税务登记证件使用范围
一、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帐户;
2.领购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税务登记证件使用要求
1.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2.税务登记证件由纳税人在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损毁、买卖和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5、停业、复业登记
办理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般规定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提供的证件、资料
1、《停业申请审批表》(在地税主管分局领取并填写)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准购证》和未缴销的空白发票及发票专用章(凡从地税局领购发票的纳税人)
4、国税局的停业手续资料(如属国地税共管户)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承诺期限
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
业务流程
1、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个体管理部门填报《停业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所需证件、资料,结清税款--地税内部审批,封存未用发票,收回有关证簿。
2、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的,应在恢复经营前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领取有关证薄,补缴相应税款。
3、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并经核准,方可延期。
4、纳税人在停业期内可暂不进行纳税申报,但下列两种情况,应进行纳税申报。
⑴停业期限不足整月的月份;
⑵在停业期限内提前开业的。
联系方式
一分局82197112、二分局82241047、三分局82740039、四分局82661608、五分局82681692、六分局82630171、七分局87121088
6、注销登记
办理条件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6、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7、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提供的证件、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批准文件(纳税人终止需经批准的);
4、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缴销登记表》
(2)《发票领购簿》
(3)发票专用章;
(4)未用完的空白发票;
(5)税控机(使用税控机的)。
5、未缴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6、国税的《注销通知书》及其他注销资料。(先在国税办理注销户)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承诺期限
海门市地税局规定: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给予即时审核、办理;如需要到企业清理税款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未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未按规定缴销发票以及有涉税犯罪嫌疑需作进一步查处除外。
业务流程
向分局领取并填写《注销申请审批表》,备齐有关资料,接受检查,符合条件获批准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联系方式
一分局82197112、二分局82241047、三分局82740039、四分局82661608、五分局82681692、六分局82630171、七分局87121088
7、外出经营
一般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附报资料
一、开具《外管证》需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地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详细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及复印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管证》;
3、负责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
4、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三、缴销《外管证》需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
2、异地完税凭证(复印件);
3、开具发票(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
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办理流程
1.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并提供附报资料―主管分局核发《外管证》―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向经营地报验登记、申报纳税
2.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到期经营结束:纳税人向经营地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持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管证》,申报补税。
到期经营未结束: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原《外管证》―申请重新核发《外管证》
有效期限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联系方式
一分局82197112、二分局82241047、三分局82740039、四分局82661608、五分局82681692、六分局82630171、七分局87121088
三、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
领购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一、初次进行发票领购资格认定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纳税人发票购领资格认定表》(可到税务机关领取或自行从网上下载打印、填写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4、发票专用章;(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刻制)
5、购票人身份证明;
6、购票人一寸免冠照片1张;
6、《购买税控机联系单》回执(领购税控专用发票);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正常申请领购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发票领购簿》;
3、发票专用章
4、《发票领购申请书》、《发票使用情况登记表》;
5、上次领购发票存根;
6、税控打印发票月报表(使用税控装置的)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二、凡首次申请购领发票的,需领取填写《纳税人发票购领资格认定表》,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购票种类、每次购领数量等审核后,确认购票资格,并发放发票购领簿。
三、纳税人办理上述购票资格认定后,每次购领发票不须每次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发票发售窗口办理审验旧票、领购新票手续。
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发票发售手续。
办理时限
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提供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需报市局审批的,8个工作日内办理。
纳税人正常领购发票,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
一分局82197112、二分局82241047、三分局82740039、四分局82661608、五分局82681692、六分局82630171、七分局87121088
2、发票使用及保管
发票的使用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2、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3、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6、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市、县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8、开具发票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9、单位和个人在启用整本发票时,应当检查发票是否有缺号、重号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10、填错的发票,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发票的保管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3、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发票开具
一般规定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2、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
4、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
5、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7、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8、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内开具。对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9、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联系电话
一分局82197112、二分局82241047、三分局82740039、四分局82661608、五分局82681692、六分局82630171、七分局87121088
4、发票缴销
办理条件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单位和个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3、单位和个人在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时,应当将未使用的发票登记造册,送主管税务机关销毁。
4、按照规定终止授权出售发票的单位或者授权出售发票的单位书面申请不再代售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终止授权或者批准申请的当日收缴其所领发票。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发票缴销登记表》(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2、《发票领购簿》
3、发票专用章;
4、未用完的空白发票;
5、税控机(使用税控机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携以上资料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联系电话
一分局82197112、二分局82241047、三分局82740039、四分局82661608、五分局82681692、六分局82630171、七分局87121088
5、发票自印
自印条件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根据本单位需要设计发票式样,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附报资料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可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征收部门发票发售窗口申请自印发票: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3、《发票购领簿》;
4、发票样张;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窗口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内部审批流程――与发票印刷厂进行结算――向发票柜台领取发票
数量控制
申请印制发票数量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内的用量。
办理时限
申请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在资料、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经审核无误,给予即时办理。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审批完毕。
联系电话
一分局82197112、二分局82241047、三分局82740039、四分局82661608、五分局82681692、六分局82630171、七分局87121088
6、门临开票
办理条件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国税函〔2004〕1024号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税款,并按规定的时限足额解缴入库。苏地税函[2004]223号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4、对申请开具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原则上只需提供个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需要开具门临发票的纳税人,带齐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大厅门临开票窗口开具门临发票。
联系电话
一分局82197112、二分局82241047、三分局82740039、四分局82661608、五分局82681692、六分局82630171、七分局87121088
7、税控管理
一般规定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为税务机关专用控管装置,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出售、出租或转让税控装置。
使用范围的规定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应按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机:
1、从事经营服务业(饮食业、代理业、旅店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等)和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的纳税人。
2、从事经营其他《营业税暂行条例》所列应税项目,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月营业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3、未使用电脑开票,或不具备电脑开票能力的纳税人。
税控机的购领规定
1、按要求应安装税控机的纳税人,应如实填报《税控机安装登记表》,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2、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填开《准购通知书》,纳税人于15日内持《准购通知书》到指定地点购领税控机;
3、供应商按《准购通知书》的要求,办理购领、培训等手续,并签订相关协议;
4、纳税人《准购通知书》回执联,办理数据初始化、发票购领、旧票缴销等手续。
税控专用发票的领、用规定
1、纳税户必须购置安装税控装置后方可领购专用发票;
2、纳税户误开、错开发票时,应将该发票联加盖作废章并与存根一同贴在作废发票粘贴簿上,废票金额可冲抵当月营业额,作废发票如有遗失,责任由纳税户自负;
3、纳税户每月申报及领购发票时应提供税控打印发票月报表、作废发票粘贴簿等,如纳税人使用IC卡的,还应提供IC卡。
通知书开具地点
各主管地税机关
四、涉税申请
1、个体工商户定额申请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纳税人变更(复核)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业务流程
向管理员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向管理员领取批件
办理地点
纳税人主管地税分局
联系电话
一分局82197112、二分局82241047、三分局82740039、四分局82661608、五分局82681692、六分局82630171、七分局87121088
2、个体工商户定额变更申请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纳税人变更(复核)纳税定额变更申请审批表》;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业务流程
向管理员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向管理员领取批件
办理地点
纳税人主管地税分局
联系电话
一分局82197112、二分局82241047、三分局82740039、四分局82661608、五分局82681692、六分局82630171、七分局87121088
3、停歇业申请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停业应在停业前5天向税务机关申请结清各项税费、滞纳金,清理缴销发票。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停(歇)业申请审批表;
2、停歇业报告;
3、地方税务登记正、付本;
4、发票;
5、发票购领簿;
6、发票专用章;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业务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分局的专管员提出申请――地税局内部审批流程――向管理员领取批复件
办理地点
各主管地税分局
联系电话
一分局82197112、二分局82241047、三分局82740039、四分局82661608、五分局82681692、六分局82630171、七分局87121088
4、复业(提前复业)申请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复业应在复业前5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业。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纳税人复业(提前复业)申请报告;
2、《复业单证领取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业务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分局的专管员提出申请――地税局内部审批流程――向管理员领取批复件
办理地点
各主管地税分局
联系电话
一分局82197112、二分局82241047、三分局82740039、四分局82661608、五分局82681692、六分局82630171、七分局87121088
五、申报缴纳
1、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申报的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是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含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缴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也应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方式
1、办税服务厅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方式申报
申报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项目;
2、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
3、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
4、应退、应减免项目及税额;
5、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额、欠税、滞纳金;
6、其他。
附报资料
1、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4)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税控电子发票月报表》等);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6)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建档个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他所需的资料。
联系电话
一分局82197112、二分局82241047、三分局82740039、四分局82661608、五分局82681692、六分局82630171、七分局87121088
2、税款缴款方式
现金缴纳
主要为门临开票、定期定额纳税人无指定帐户,缴纳税款时使用;
实时划缴税费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已纳入同城清算系统的帐户后,每月申报成功时,系统实时划缴所申报的税费(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农行、工行、中行、建行、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
银行卡扣款缴纳
实行申报与缴款合一的纳税人(税邮一体化),通过邮政储蓄卡自动扣款。
国 土 资 源 局
一、 村民建房用地
办事程序:审核
申报资料:(1)、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三份)(2)、建房用地选址定点报告表(原件)(3)、建房选址定位图(原件)(4)、户口簿(复印件)(5)、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6)土地承包证、独生子女证等必备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 非经营性临时用地
办事程序:审批
申报资料:(1)、新办:临时用地审批表(三份)(2)、续办:临时用地许可证(原件)(3)、窑业取泥:a、土地整理项目审查表(原件)b、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原件)c、采矿申请审批表(原件)d、采矿位置分幅图(一份)e、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f、取泥情况勘察表(原件)g、用泥协议书(三份)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办事程序:审核
申报资料:(1)、建设用地申请表(一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一份)(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份)(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平面布置图(各一份)(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一份)(6)、征(转)用土地批准文件[增量土地必备前置手续](一份)(7)、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材料[非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必备前置手续](原件)(8)、国有土地权属资料,附宗地图或土地勘界报告、图(各一份)(9)、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各一份)(10)、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备案表(各一份)(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份)(12)、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交款凭证或减、缓、免批复(原件)(13)、其他必备材料(原件)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办事程序:审核
申报资料:(1)、建设用地申请表(一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一份)(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份)(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平面布置图(各一份)(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一份)(6)、征(转)用土地批准文件[增量土地必备前置手续](一份)(7)、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材料[非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必备前置手续](原件)(8)、国有土地权属资料,附宗地图或土地勘界报告、图(各一份)(9)、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各一份)(10)、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二份)(11)、各项规费交款凭证或减、缓、免批复(原件)(12)、其他必备材料(原件)
五、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办事程序:审核
申报资料:(1)、建设用地申请表(一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一份)(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份)(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平面布置图(各一份)(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一份)(6)、征(转)用土地批准文件[增量土地必备前置手续](一份)(7)、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材料[非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必备前置手续](原件)(8)、国有土地权属资料,附宗地图或土地勘界报告、图(各一份)(9)、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各一份)(10)、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备案表(各一份)(11)、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合同(二份)(12)、各种规费交款凭证或减、缓、免批复(原件)(13)、其他必备材料(原件)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办事程序:审核
申报资料:(1)、建设用地申请表(一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一份)(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份)(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平面布置图(各一份)(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一份)(6)、征(转)用土地批准文件[增量土地必备前置手续](一份)(7)、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材料[非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必备前置手续](原件)(8)、国有土地权属资料,附宗地图或土地勘界报告、图(各一份)(9)、各项规费交款凭证或减、缓、免批复(原件)(10)、其他必备材料(原件)
七、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办事程序:审核
申报资料:(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申请(一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一份)(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表决结果(原件)(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份)(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平面布置图(各一份)(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一份)(7)、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前置手续(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免报)](一份)(8)、土地权属资料,附宗地图或土地勘界报告、图(各一份)(9)、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备案表(各一份)(10)、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各一份)(11)、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份)(12)、各种税费交款凭证或减、缓、免批复(原件)(13)、其他必备材料(原件)
八、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
办事程序:审核
申报资料:(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申请(一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一份)(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表决结果(原件)(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份)(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平面布置图(各一份)(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一份)(7)、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前置手续(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免报)](一份)(8)、土地权属资料,附宗地图或土地勘界报告、图(各一份)(9)、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各一份)(10)、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四份)(11)、各种规费交款凭证或减、缓、免批复(原件)(12)、其他必备材料(原件)
九、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办事程序:审核
申报资料:(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申请(一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一份)(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表决结果(原件)(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份)(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平面布置图(各一份)(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一份)(7)、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前置手续(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免报)](一份)(8)、土地权属资料,附宗地图或土地勘界报告、图(各一份)(9)、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备案表(各一份)(10)、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各一份)(11)、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合同(四份)(12)、各种规费交款凭证或减、缓、免批复(原件)(13)、其他必备材料(原件)
十、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用
办事程序:审核
申报资料:(1)、建设用地申请表(一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一份)(3)、使用土地协议书(四份)(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份)(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平面布置图(各一份)(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一份)(7)、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前置手续(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免报)](一份)(8)、土地权属资料,附宗地图或土地勘界报告、图(各一份)(9)、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0)、各种规费交款凭证或减、缓、免批复(原件)(11)、其他必备材料(原件)
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办事程序:审核
申报资料:(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收回土地权属图(5)、国有土地权属材料(6)、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十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办事程序:(1)、现场勘查(2)、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会审(3)、审核
申报资料:(1)、预审申请(2)、规划选址红线图(3)、土地利用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4)、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通知书(5)、土地权源材料或权属证明(6)、权属地类审核表(土管所提供)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办事程序:(1)、申报(2)、审查(3)、地籍调查(4)、权属审核(5)、市政府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申报资料:(1)、申请书(2)、地籍调查资料(3)、提交合法的土地权源材料(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5)、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6)、其他材料
十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办事程序:(1)、申请(2)、签订合同(3)、审批
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2)、土地使用证(3)、协议书(合同)(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备案表(8)、划拨土地转让需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9)、其他材料
十五、改变土地用途
办事程序:(1)、申请(2)、办理审批
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2)、土地使用证(3)、规划部门意见(4)、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备案表(5)、补签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6)、其他材料
建 设 局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址改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参照执行)
办事程序:(1)、受理(2)、踏勘(3)、审批(4)、核发
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2)、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1﹕500或1﹕1000地形图3份(应标明原址用地界限或选址意向用地位置)(4)、原址改变性质的附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5)、大、中型项目应附送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6)、联建协议1份(7)、其他需说明的图纸、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规划送审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批
申报资料:(1)、《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单》1份(2)、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1份(复印件)(3)、1﹕500或1﹕1000地形图1份,并标明基地范围及工程位置(4)、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平、立、部面图)2套(5)、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1份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批(3)、核发
申报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2)1﹕500或1﹕1000地形图4份,其中一份标明基地范围、建筑物位置及四至尺寸(3)、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1份(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各1份(复印件)(5)已批准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份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批(3)、核发
申报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2)、1﹕500或1﹕1000地形图4份,,其中一份标明基地范围、建筑物位置及四至尺寸(3)、总平面图4份(4)、建筑施工图(平、立、剖结构目录表)2套,分层面积表2份(5)、应拆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6)、建设基地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如属新征土地的同时提供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7)、建筑工程概预算书1份(8)、消防、环保、卫生、绿化、公路、人防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单各1份(9)、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1份(10)、建设项目报建表1份(11)、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核单1份
五、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办事程序:(1)、受理(2)、踏勘(3)、审批(4)、核发
申报资料:(1)、《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1份(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及附图1份或土地权属证书1份(复印件)(4)、1﹕500或1﹕1000地形图4份(其中一份应划示用地拆房范围)(5)、设计方案总平面图2份(6)、联建协议书1份
六、 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批(3)、核发
申请资料:(1)、《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申请表1份(2)、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1份(3)、建设基地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1份(4)、应拆房屋的权属证件(复印件)1份(5)、1﹕500或1﹕1000地形图4份,其中一份标明基地范围、建筑物位置及四至尺寸(6)、总平面设计图4份(7)、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和目录)2份,分层面积表2份(8)、建设项目报建表1份(9)、基础结构图2份(10)、建筑工程预算书1份(11)消防、环保、公路、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单各1份
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办事程序:(1)、受理(2)、踏勘(3)、审批(4)、核发
申请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份(2)、1﹕500地形图3份,由镇政府标明用地及建筑位置、四至尺寸
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批(3)、核发
申请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份(2)、1﹕500地形图3份,由镇政府标明用地及建筑位置、四至尺寸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事程序:(1)、审理(2)、审批(3)、核发
申报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份(2)、1﹕500地形图3份,由镇政府标明用地及建筑位置、四至尺寸(3)、国土部门用地批准通知单
十、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办事程序:受理
申报资料:立项批文
十一、建设工程灰线复验
办事程序:(1)、受理(2)、踏勘(3)、签发
申报资料:申请表
十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办事程序:(1)、受理(2)、踏勘
申报资料:(1)、竣工申请表(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3)、建设工程项目表、施工总平面图、施工平、立、剖面图,建筑多层面积表、绿化布置图(4)、建设工程灰线复验记录单复印件(5)、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6)、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7)、建筑工程还应加送人防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
十三、办事渣土处置、回填有关手续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核发处置证
申报资料:(1)、单位申请表(2)、处置证和回填渣土表(3)、项目批复(4)、开工报告(5)、拆迁许可证(6)、施工许可证等资料,交纳处置费
十四、初步设计审查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查(3)、批复
申报资料:(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2)、立项批复(3)、红线图(或住宅小区详细规划)(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6)、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十五、施工图设计审查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查(3)、核发审查意见(4)、设计单位修改图纸(5)、核发施工图(6)、设计审查批准书
申报资料:(1)、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书(2)、红线图(3)、项目批文(4)、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5)、勘察设计合同(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地质勘探报告(8)、全套施工图纸
十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事程序:(1)、受理(2)、核发
申报资料:(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报表(2)、项目批文(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5)、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备案通知单(7)、施工组织设计(8)、监理合同(9)、质量、安全监督手续(10)、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11)、开工前审计报告(12)、消防审核通知单
十七、竣工验收备案
办事程序:受理
申报资料:(1)、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5)、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6)、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7)、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10)、质监站质量监督报告(11)、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12)、建设工程档案核验通知书
十八、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办事程序:(1)、受理(2)、核发
申报资料:(1)、开发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2)、项目批文(3)、土地使用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物价局商品房价格批复(7)、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材料(8)、工程施工进度计划(9)、公建配套情况或缴纳公建配套费证明(10)、商品房预(销)售方案、物业管理方案(11)、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申请表(1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与年检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资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年检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验资证明(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二十、市政、建筑装饰等施工企业资质申报与年检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资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十一、监理单位资质申报与年检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资料:(1)、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5)、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6)、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十二、设计单位资质申报与年检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资料:(1)、设计单位资质申报表(2)、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4)、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5)、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6)、需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十三、外地勘察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市登记备案
办事程序:(1)、受理(2)、核准
申报资料:(1)、外地勘察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市登记备案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3)、法人委托书(4)、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5)、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资格证书
二十四、代绿化工程建设款审核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答复
申报资料:(1)、代绿化工程建设款审核表(2)、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3)、配套绿化方案审核意见(4)、市测绘队出具的实际绿化面积证明
二十五、配套绿化方案审核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答复
申报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2)、设计绿化方案(施工图)
二十六、燃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发放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答复
申报资料:(1)、江苏省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申请表(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3)、液化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设施运行管理人员上岗证书(5)、压力容器使用证(6)、消防设施验收意见(7)、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8)、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十七、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备案
办事程序:(1)、受理(2)、现场勘察(3)、审核(4)、答复
申报资料:(1)、建筑物配套设施竣工验收证书(备案表)(2)、配套绿化方案审核意见(3)、配套环卫设施验收意见(4)、市政设施隐蔽验收证书及竣工图(5)、液化气管道安装验收意见(6)、代绿化工程建设款审核表及缴款证明(7)、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十八、纯净水企业资质初审
办事程序:(1)、受理(2)、现场踏勘(3)、审核(4)、上报(5)、答复
申报资料:(1)、资质申报表(2)、生产设施的设计资料、审查报告、竣工验收文件(3)、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名单、职称证书(4)、质检人员上岗证、职工健康证(5)、营业章程及管理制度(6)、制水机卫生许可证(7)、灌装机、水桶、瓶盖的卫生许可证
二十九、招投标项目报建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批
申报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立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报建表
三十、拆迁许可证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批
申报资料:(1)、拆迁人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5)、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6)、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三十一、拆迁单位资质证书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申报资料:(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认定书(3)、公司章程(4)、自办资金验资报告(5)、有正式上岗证、人员不少于5名(必须在职在位)
三十二、单位房产交易登记
办事程序:(1)、受理(2)、查勘(3)、审核(4)、发证
申报资料:(1)、产权单位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单位公章(2)、申请书(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4)、计划立项批文(5)、土地使用证(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竣工验收报告(8)、购房发票(9)、购房合同或协议(10)、查勘图(11)、产权登记证明单(12)、其他相关证件
三十三、私有房产交易登记(包括二手房、赠予、继承、判决、拆迁)
办事程序:(1)、受理(2)、查勘(3)、审核(4)、发证
申报资料:(1)、购房发票、合同(2)、产权登记证明单(3)、安置协议书、评估报告原件(4)、公证协议书(5)、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6)、判决书、协助执行书、遗嘱、赠予书(7)、原产权证(8)、自建房提交有关建房批文(9)、查勘图(10)、土地使用证(11)、其他相关证件
三十四、换证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发证
申报资料:(1)、产权证原件(2)、房屋所在地街道或单位证明
三十五、遗失登记
办事程序:(1)、受理(2)、公告(3)、审核(4)、发证
申报资料:(1)、身份证件(2)、房屋所在地街道或单位证明(3)、海门报公告(4)、其他相关证件
三十六、房产抵押登记
办事程序:(1)、受理(2)、评估(3)、审核(4)、发证
申报资料:(1)、身份证件(2)、委托书(3)、单位法人证件、营业执照(4)、产权证(5)、评估报告(6)、借款合同(7)、抵押合同(8)、土地使用证(9)、公证书(10)、其他相关证件
三十七、物业公司资质备案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申报资料:(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登记申请表(2)、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4)、物业管理合同(5)、经济类、工程类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书或合同(6)、企业经理聘任书(7)、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8)、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的其他资料
三十八、业主委员设立登记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批复
申报资料:(1)、申请书(2)、小区平面图(3)、小区产业情况清册(4)、业主代表名单(5)、业主公约(6)、业委会章程(7)、办公场所证明(8)、代表签到复印件(9)、业委会组成名单
三十九、维修基金缴费审核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批
申报资料:(1)、计委立项批文复印件(2)、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
四十、物业管理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批(3)、报批
申报资料:(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登记申请表(2)、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4)、物业管理合同(5)、经济类、工程类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书或合同(6)、企业经理聘任书(7)、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8)、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的其他资料
四十一、白蚁防治
办事程序:(1)、签订合同(2)、计算费用(3)、约定防治时间
申报资料:(1)、计委立项批文复印件(2)、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十二、绿地占用
办事程序:(1)、申请(2)、建委审核(3)、踏勘(4)、缴费(5)、发证(6)、验收(7)、退保证金
申报资料:(1)、书面申请,平面图(2)、项目批文、施工许可证
四十三、道路占用
办事程序:(1)、申请(2)、建委审核(3)、踏勘(4)、缴费(5)、发证(6)、验收(7)退保证金
申报资料:(1)、书面申请(2)、项目批文、平面图
四十四、道路挖掘
办事程序:(1)、申请(2)、建委审核(3)、踏勘(4)、缴费(5)、发证(6)、修复(7)、验收(8)退保证金
申报资料:(1)、书面申请(2)、项目批文、施工平面图
四十五、广告设置
办事程序:(1)、申请(2)、设置场地批件(3)、桥梁鉴定书(4)、踏勘(5)、交费(6)、发证
申报资料:(1)、书面申请(2)、广告经营许可证(3)、地形图、广告位置平面图、效果图
交 通 局
一、公路、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审批或上报(4)、发证
申报资料:1、单位(1)、申请报告(2)、乡(镇)人民政府证明(3)、可行性研究报告(4)、资信证明(5)、筹建申请(6)、开业申请书2、个体户(1)、申请报告(2)、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3)、船舶国籍证明,船员证书、航行簿复印件
二、道路运输证发放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审核(4)、上报(5)、发证
申报资料:(1)、申请书(2)、经营许可证(3)、单位(或个人)工商营业执照(4)、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辆检测报告
三、客运车辆线路审批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审批或上报(4)、发证
申报资料:按省厅规定招投标
四、搬运装卸业经营许可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审批(4)、上报(5)、发证
申报资料:(1)、书面申请(2)、可行性研究报告(3)、开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资金、人员和企业组织等方面的基本技术经济条件资料
五、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上报(4)、审批发证
申报资料:(1)、书面申请(2)、应具备的场地房屋等设施、资金、人员和企业组织等方面的基本技术经济条件资料(3)、可行性研究报告(4)、资信证明
六、三类汽车(摩托车)专项修理许可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现场勘察(4)、审批(5)、发证
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2)、申报项目和机关经营场所、从业资格证明(3)、身份证复印件(4)、近期一寸照片
七、一、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审核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3)、上报
申报资料:(1)、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开业申请(2)、可行性研究报告(3)、资信证明(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审验A、B、C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资质
办事程序:(1)、受理(2)、审核办证或上报
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3)、企业章程(草案)、法定代表人证书、资信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4)、检测设备、仪器台账、环保证明、从业人员登记表及相关复印件
九、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
申报资料:行驶证
十、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代征)
办事程序:(1)、受理(2)、填表(3)、缴税(4)、办证 申报资料:(1)、机动车定期检验表或合格证(2)、购车发票复印件(3)、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农 林 局
一、林政管理
1、林木采伐许可证
办事程序:(1)、单位或个人申请(2)、现场勘察(3)、审核(4)、发证或上报
申报资料:(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采伐理由、树种、方式、时间、地点、数量、用途、更新措施等内容(2)、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3)、育林基金票据(4)、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
2、临时占用林地
办事程序:(1)、单位或个人申请(2)、现场勘察(3)、批准
申报资料:(1)、申请书(2)、平面附图(3)、临时占用林地协议书(4)、需采伐林木的提交采伐报告(5)、被占用林地权属证明(6)、计划部门立项文件
3、林权证
办事程序:(1)、单位或个人申请(2)、审核(3)、报市政府登记造册
申报资料:(1)、申请表(2)、有关林地证明
4、征占用林地
办事程序:(1)、用地申请(2)、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3)、初审(4)、上报
申报资料:(1)、申请书(2)、平面附图(3)、征、占林地协议书(4)、需采伐林木的提交采伐报告(5)、被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6)、计划部门立项文件(7)、恢复植被措施
5、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办事程序:(1)、申请(2)、审核(3)、发证
申报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木材的合法来源证明(3)、生产规模(4)、持证人身份证明
二、土地调整(农村承包土地适当调整)
办事程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2/3以上同意,乡镇政府批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报资料:(1)、土地调整审批表(2)、村民代表名单(3)、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4)、承包土地经营权证明
三、野生动物保护
1、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办事程序:(1)、申请(2)、填表(3)、踏勘(4)、审核(5)、上报
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2)、《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3)、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办事程序:(1)、申请(2)、填表(3)、踏勘(4)、审核(5)、上报
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3)、野生动物来源证明、检疫证明(4)、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证书
四、种子管理
1、种子生产许可证
办事程序:(1)、申请、审核、省农林厅审批(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2)、申请、审批(其他种子)
申报资料:(1)、填写申请表(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8)、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授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证的批准文件(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2、种子经营许可证
办事程序:(1)、申请、审核、省农林厅审批(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2)、经营单位或个人申请、农林局审批(其他种子)
申报资料:(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五、兽药管理
1、兽药生产许可证
办事程序:(1)、申请(2)、审核(3)、上报
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2)、申办企业可行性论证报告
2、兽药经营许可证
办事程序:(1)、申请、(2)、经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3)、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证
申报资料:(1)、申请材料(2)、有关兽药技术人员证明(3)、有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的资料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
办事程序:(1)、单位或个人申请(2)、市农林局核准发证
申报资料:(1)、申请表(2)、具有相应的经营场所证明(3)、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4)、依法取得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4、动物防疫合格证
办事程序:(1)、单位或个人申请(2)、乡镇畜牧兽医站审核(3)、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查(4)、发证
申报资料:(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2)、乡镇畜牧兽医站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意见
5、动物诊疗许可证
办事程序:(1)、申请报告(2)、资格审查(3)、专业考核(4)、考试(5)、发证
申报资料:(1)、申请单位(个人)填写申请表(2)、相关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技术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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