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灵甸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滨海工业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为贯彻《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海政发[2007]25号),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海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是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二、经办机构负责接收经市农村工作办公室确定的《海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审批表》和《海门市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花名册》;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人员信息数据库;负责发放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负责核准和支付二、三、四年龄段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负责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资金发放。
(一)发放第一年龄段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1、第一年龄段人员的法定监护人填写《被征地农民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核准表》,由经办机构核准。
2、经办机构与第一年龄人员法定监护人签订《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协议书》,扣除1999年1月1日以后至本细则实施前已分配的安置补助费(不倒扣),并按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二)支付被征地农民二、三年龄段生活补助费和第四年龄段养老金。
1、经办机构在接收经市农村工作办公室确认的《海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审批表》后,为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发放《海门市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补助领取证》、《海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办理银行存折,扣除1999年1月1日以后至本细则实施前已分配的安置补助费(不倒扣),按月支付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2、经办机构将享受待遇人员银行存折交给村(居)组织,村(居)组织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银行存折,并由享受待遇人员在回单上签字。回单经村(居)组织盖章后返还给经办机构。
3、中止和恢复发放第二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费。
①各镇要密切关注第二年龄段人员的就业状况,第二年龄段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所在镇要将名单报经办机构,经经办机构核准可从被征地农民被录用之月起中止发放其生活补助费。
②被征地农民失业之后,可向镇申请恢复领取生活补助费,经经办机构核准,经办机构可恢复发放被征地农民未领完的生活补助费。
4、二、三年龄段人员达到养老年龄,申请养老待遇时,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申请表》,携带《海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和本人身份证,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四、资金管理。
(一)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专户。
(二)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报送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并于每月10日前将资金划入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专户。
(三)对新增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由经办机构根据市农村工作办公室确认的《海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审批表》和《海门市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花名册》,编制新增用款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并将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专户。
五、个人账户管理。
(一)经办机构为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记载划入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利息收入和资金余额以及基本生活保障执行记录。个人账户数据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参保时间、账户金额、保障待遇、启领时间、增值收入、账户余额等。
(三)经办机构每年末对被保障人员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个人账户收支相抵余额)结息一次。个人账户资金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四)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时,从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
(五)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本息余额的继承。
1、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一次性结清给合法继承人。
2、合法继承人携带下列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①死亡人员火化证明。
②死亡人员《海门市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补助领取证》或《海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
③《合法继承人确认表》及继承人有效身份证明。
3、由合法继承人与经办机构签订一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协议书》后,领取个人账户本息余额。
4、领取养老金统筹账户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当月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终止手续,不得继续领取养老待遇。
六、资格认证。
(一)建立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领取资格认证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认证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4日。领取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领取证,到所属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进行资格认证。因特殊情况不能前往办理现场认证的,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应上门服务。并于9月上旬将认证情况报经办机构。异地领取养老金人员,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生存状况证明。对未出具领取资格证明的人员,暂停相关待遇发放,待手续完备后补发。
(二)享受生活补助费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未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造成冒领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缴违规领取的保障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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