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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权益法制 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

权益法制

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
  政治权利 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人身自由的权利 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 主要包括: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生活的自由。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是国家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对于每一位公民来讲,只有知法、懂法,才能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经济活动权利的保护

  经济活动权利的保护主要涉及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活动中,公民在处理一些重要经济问题时,应当注意签订经济合同以及签订合约协议、委托授权书、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用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形成,不论是否发生争议,都存在法律保护问题,只是在经济法律关系的不同阶段,根据问题的性质由不同机构采取不同的保护手段而已。
  经济活动权利的保护,除了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外,还涉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有关规定,如雇工权、申请权、经营权、法律地位等。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对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着直接的重要的意义。

劳动权利的保护

  我国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是劳动立法的根本依据;而劳动权利的保护,又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内容之一。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劳动争议仲裁:目的是促进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保护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依循以下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受理,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986年,我国恢复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对劳动法规实施具有特殊的监督、保证作用,为公民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有益的帮助。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委员会一般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仲裁办公室)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物。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争议;因执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监察科
  地址:海门市海门镇光明路30号  电话:0513-82213707  邮编:226100

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有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对于公民来讲,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具有的法律特征: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它必须具有为人所知的客观形式,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确认;2、智力成果是创造人发挥自己的智力、智慧和艰苦劳动的成果;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专有性即排他性,是作者、发现人、发明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性、排他性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他的智力成果;时间性是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即丧失效力;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有效的地区范围,任何一个国家所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效力。
  海门市专利管理办公室地址:海门市解放东路66号 电话:0513-82212484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性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主要职责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门市消费者协会地址:海门市长江路227号 电话:0513-82213669

小知识

甄别伪劣商品的十四条依据:

  国家技术监督局定出14个标准以衡量和检查伪劣商品,为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甄别伪劣商品提供依据:
  1、腐败、变质的;2、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7、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8、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9、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10、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的;11、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而未标明的;12、属处理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字样的;13、剧毒、易燃等危险品而未标明的;14、未注明商品的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的。

人民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主要职责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未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力推进海门依法治市进程。
  海门市人民法院内设纪检监察室、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刑事审判庭、第一民事审判庭、第二民事审判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局、法警大队12个庭、室、处、局、队,下设有天补人民法庭、三厂人民法庭、四甲人民法庭、悦来人民法庭、包场人民法庭5个基层人民法庭。
  地址:海门市人民西路187号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2212525 传真:0513-82212525

海门市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庭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天补人民法院 海门市天补镇 82241175 226111
三厂人民法庭 海门市三厂镇 82601009 226121
四甲人民法庭 海门市四甲镇 82681046 226141
悦来人民法庭 海门市悦来镇 82661029 226131

包场人民法庭

海门市包场镇 82671699 226151

法律诉讼

  诉讼,老百姓又称为打官司,根据我国的三大诉讼法,诉讼又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是指代表国家刑事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于这些活动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刑事诉讼 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应用刑法确定被追诉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所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参加下,在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依照司法程序诉讼程序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
  民事、经济案件的起诉条件 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单位;原告所告的必须是其人为侵犯了自己权益的公民或单位;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条件。
  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 起诉人合法,就是指原告必须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必须指明是哪一个行政机关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说,被告之人是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某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意思表示要具体;事实是对被告侵权的具体情况叙述,根据就是证据材料,如证明某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等;起诉的案件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典当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雇用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
  侵权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因人身侵害引起的赔偿纠纷;因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引起的纠纷;因医疗事故引起赔偿纠纷;因侵害公民的发现权、发明权、著作权产生的纠纷;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引起的纠纷;因临户引起的纠纷;因特殊侵权引起的纠纷,诸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人损害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搁置物和悬挂物致人损害的且与当事人对损害无过错的纠纷等。
  其他纠纷:因离婚纠纷案件;因抚养、收养、赡养引起的纠纷;因健康、遗赠引起的纠纷;房地产纠纷等等。
  按照特别程序受理的其他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规定:属于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诉讼管辖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向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由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遗产继承而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认为案件不应由受理法院受理时可向受理的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提出异议的时间为自接到起诉书副本之时起15日内。合伙的个体工商户打官司应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起诉。
  起诉书与答辩书
  起诉书:又叫起诉状,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起诉书",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2、正文。一是写清案由和打官司的目的和要求,目的要明确,要求要具体。二是写清事实和理由,事实要真实、完整;理由要有证据和法律依据,且要与事实有机联系、有针对性。
  3、尾部。写明诉状所递交的法院,写明递交诉状的人的姓名或单位,最后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书写诉状应该用钢笔、毛笔书写,不能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提交打印件的要有原告亲笔签名;原告是单位的要加盖法人的印章。起诉状书写或印制的份数按(被告人数+1)的要求提供。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要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分析,对确凿的事实应该承认,对合理的要求应该接受;对无根据的事实和不合理的要求,也不要置之不理,而要根据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答辩的应在收到起诉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法院,也可在庭审时进行口头答辩,但要注意,有反诉要求或提管辖异议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
  答辩书:是对原告起诉书的答复和反驳。一般要有下列内容:双方当事人情况;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事实依据;有关证据;法律依据;送达法院、具状时间和具状人姓名等。
  写答辩书时,应抓住重点,尤其是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裁判。
  被告针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提出的独立的反诉请示称为反诉,目的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应注意以下四点:1、反诉要以本诉为前提,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2、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系;3、反诉应在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前提出;4、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费 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申请诉讼保全费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严格依据规定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数额。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承担,由人民法院决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起诉时需要预交诉讼费,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起反诉的同时预交。申请执行受理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下列案件可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证据和举证 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三个特征。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由公诉机关举证,自诉案件由自诉人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的含义:《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换言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离婚案件应提供的证据: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由有关单位出具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明;感情状况证据;财产状况证据,对共同财产列具清单。
  损害赔偿官司应提供的证据:1、发生侵权事实的证据如派出所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明谁是侵权人;2、侵权后果的证据如诊断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明损害情况,致残的要有法医致残等级的鉴定;3、赔偿范围证据,如误工损失(单位工资证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费、修理费、无法修复的财产的价值等,证明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情况。
  债务纠纷官司应提供的证据:债务案件包括因买卖关系纠纷、借贷纠纷、合伙纠纷以及其他债务案件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务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有:1、书面证据应提供合同、借据、公证书、购物发票等;2、证人证言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开庭时证人应出庭作证,其效力应由法院认定;3、有无专门机关的技术鉴定结论。
  继承案件应提供的证据:1、关于继承发生的证据,如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2、关于继承人的证据,如户口簿等,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及继承人的人数;3、遗产情况的证据,如房产证、存折等遗产范围的证明;4、被继承人的遗嘱;5、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情况的证据;6、继承有无法定照顾事由的证据,如残疾等;7、有尚未出生的胎儿要出示医院诊断证明。

各类诉讼案件收费一览表                   表一

执行
收费
标准
仲裁、公证、行政、委托执行金额(A) 执行受理费(B) 申请人预交实际支出费(C)
A≤10000元 B=50元 据情确定
10000元〈A≤50万元〉 B=A×0.5% 据情确定
A>50万元 B=2000+A×0.1% 据情确定

申请执行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请人预交实际支出费的金额据情确定。

      表二    

财产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级数 争议金额或价额 收费率 速算增加数
1 千元以下的 固定每件收50元 0
2 超过一千元或至五万元的 0.04 10
3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 0.03 510
4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 0.02 1510
5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 0.015 2510
6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 0.01 5010
7 超过一百万的 0.005 10010

计算公式: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金额×本级收费率+本级速算增加数例:诉讼标的为85.68万元,其案件受理费为:856800×0.01+5010=13578元

      表三    










离婚案件:解除婚姻请求、孩子抚育请求、财产分割(1万元以下)请求,各收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超1万元部分按1%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案件:100元/件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100元/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人生损害赔偿案件按非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件,(除道路交通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农村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外)
申请支付令:100元/件,申请公示催告:100元/件,劳动争议案件:50元/件
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不预收
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件:50元/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50元/件,其他非财产案件:50元/件

      表四

劳动争议案件
50元/件
行政案件
治安行政案件 30元/件
专利行政案件 50~400元/件
其他行政案件 30~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诉讼保全
申请费
保全金额或价额 收费率
不满一千元的 30元
超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0.01
超过十万元的部分

0.005

有关法律小知识

  逮捕 逮捕是指在刑事诉讼期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决定或者批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
  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出现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关押执行,而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的执行方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在遗志清晰情况下把全部财产或部份财产作出处分的真实意识表示的在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遗嘱、口头遗嘱。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 是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在民法上成为继承。
  遗赠 是指遗赠人用遗赠的方式,把财产无偿的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行政

主管单位:海门市司法局
地址:海门市海门镇人民中路330号 电话:0513-82212510
海门市法律援助中心:0513-82104649
法律咨询服务专线:0513-82296148

 

公 证

  江苏省海门市公证处 组建于1981年7月,现有公证员4名,其中涉外公证员3名,国内公证员1名;具有本科学历3名,达到法律大专层次结业证书1名;三级公证员2名(中级职称),四级公证员1名(初级职称)。配备了汽车、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等现代办公设施。现职公证员有较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具有极强的工作效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证业务得到了不断拓展,公证在日常的民事生活和国际、国内的经济交往中所具有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和重要。
地址:海门市海门镇人民中路330号 电话:0513-82213798 邮编:226100

  江苏省海门市公证处公证办理程序

  江苏省海门市公证处依照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具体程序是:
  一、公证当事人
  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在公证活动中能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办理。
  二、公证执业区域
  江苏省海门市公证处受理以下公证事项:住所地在本市范围;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法律行为地在本市范围;法律事实发生地在本市范围;涉及不动产的,不动产在海门市范围的,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除外。
  三、申请与受理
  1、申请公证的方式:A.填写公证申请表;B.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公证的文书;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权利证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的条件: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申请的公证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四、审查
  审查,是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审定、核实的过程。
  核实是公证审查中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必要和有效的手段,是收集证据的方法。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时,应当进行核实。
  五、出证
  出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对公证事项的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
  1、出证期限
  公证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出证条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该事实或者文书对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事实或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3、拟制公证书,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4、公证书的送达
  公证书的送达一般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为基本方式,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
  六、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1、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2、终止公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公证: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七、公证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7月18日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合同、协议
  A.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500 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 001元至5 000 000元部分,收取0.25%;5 000 001元至10 000 000元部分,收取0.2%;10 000 001元至20 000 000元部分,收取0.15%;20 000 001元至50 000 000元部分,收取0.1%;50 000 001元至100 000 000元部分,收取0.05%;100 000 001元及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20 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按比例收费不到50元,按50元收取;20 001元至50 000元部分,收取0.8%;50 001元至100 000元部分,收取0.6%;100 001元至500 000元部分,收取0.5%;500 001元至1 000 000元部分,收取0.4%;1 000 001元至2 000 000元部分,收取0.3%;2 000 001元至3 000 000元部分,收取0.2%;3 000 001元至4 000 000元部分,收取0.1%;4 000 001元及以上部分,收取0.05%。
  B.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2、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嘱,按收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4、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 000元。
  5、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字,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遗嘱人提出在与公证人员谈话时需录音或录像的,录音或录像所发生的费用由遗嘱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外支付。
  2、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3、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
  (七)、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财产价值的0.2%收费,最低2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
  2、涉及人身权益以外其他关系的。
  (1)无标的额的,每件收费200元。
  (2)有标的额的,按标的额的0.1%收取,最低200元。
  3、证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80元。
  4、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元。
  5、代拟经济合同,双方协商收费。
  6、解答法律咨询,双方协商收费。
  (十)、依法办理其他公证法律事务
  1、涉台公证事务
  婚姻、出生、经历、学历、亲属关系等民事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200元;房屋买卖、赠与、遗产分割、放弃继承权等不动产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400元;合同、法人资格、资信证明等经济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500元;公证书副本邮寄审查,每件收费30元(邮寄费另按实计算)。
  2、证明抽签、抽奖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元;营利性的,按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收费500元。
  3、证明拍卖、彩票销售
  1 000 000元及以下,按0.8‰收费,最低收费500元;1 000 001元至5 000 000元部分,按0.5‰收费;5 000 001元至10 000 000元部分,按0.3‰收费;10 000 001元及以上部分,按0.2‰收费。
  4、证明物品销毁,每件收费500元。
  5、招投标公证
  2 000 000元及以下,每件收费500元;2 000 001元至5 000 000元部分,按2‰收费;5 000 001元及以上部分,按1‰收费。
  6、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5‰收费,最高不超过50 000元。
  7、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民事类每件收费50元;经济类每件收费300元。
  8、证明财产分割
  公民每人每宗收费2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宗收费500元。
  9、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200元。
  10、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每件收费50元。
  11、证明出国留学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12、证明出口商品注册商标,每件收费500元。
  13、承担公证顾问事务,由双方协商收费。
  14、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次收费20元。
  15、公证书、其他资料翻译费,每千字收费60元,不足千字按一千字收费。小语种翻译费可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律 师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一、律师业务范围
  1、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
  7、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聘请律师程序、手续
  1、接待当事人,审查代理诉讼材料,告知诉讼风险。
  2、受理当事人代理诉讼事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权限。
  3、填写收案审批表,由所主任或其他负责人审批。
  4、当事人交纳代理诉讼费。
  5、向当事人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
  6、律师调查取证,在规定的时间里向法院举证。
  7、出庭代理。
  当事人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事务所指派律师具体办理案件,当事人可以指定律师代理,如承办律师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委托和请求补偿相应损失。
  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委托的事项,依据省司法厅和物价局的《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确定收费额,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协商收费。律师办案过程中所需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以及异地办案的住宿交通等必须的开支应有当事人支付。
  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按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手续,由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三、律师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
收费标准(元/件)
  宁、苏、锡、常 镇、扬、通、泰 徐、淮、盐、连、宿
民事案件
1500
1200
1000
行政案件
2000
1500
1000
刑事案件
3000
2500
2000
仲裁案件
1500
1200
1000

  (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

争议财产标的 收费标准(元/件)
 
宁、苏、
锡、常
镇、扬、
通、泰
徐、淮、盐、
连、宿
1万元(含)以下
免收
免收
免收
1万~10万元(含)
4%
3.5%
3%
10万~50万元(含)
3%
2.5%
2%
50万~100万元(含)
2.5%
2%
1.5%
100万~500万元(含)
2%
1.5%
1%
500万~1000万元(含)
1.5%
1%
0.5%

1000万元以上

0.7%
0.5%
0.25%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且符合上级有关实行风险代理规定的可实行风险代理,实行风险代理的由双方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案件标案件中如有的额的30%。
  (2)诉讼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 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海门市律师事务所简介

  江苏南通海萌律师事务所 创建于1981年7月,是海门地区首家法律服务机构,是海门市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大所。该所于2000年10月改制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21名,其中专职律师19名,具有法律本科学历17名,有多名律师精通房地产、金融证券、票据、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专业知识,能办理各类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该所坚持诚实做人,诚信服务的宗旨,热情优质地为全体市民和社会各界服务。
  主任:朱炳石     副主任: 蔡黄平  姚 健
  地址:海门市人民中路328号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2212227(主任室)
     0513—82102640(办二)
     0513—82219964(办三)
     0513—82112515(办四)
     0513—82102667(办五、传真)
     0513—82102867(办六)
     0513—82226113(办七)

  江苏南通东洲律师事务所 成立于1994年4月,是一所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现有从业人员近24人,其中有专、兼职律师19名,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16名,硕士研究生1名。业务涵盖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各个领域,是本市一所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事务所。事务所全体从业人员本着"实实在在做人,认认真真办案"、"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的信念,多年来一步一个脚印,一年一个台阶,创造出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也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诸多赞誉。近年来连续被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评为"人民满意单位"、"文明律师事务所",被市文明办评为市“十大诚信典型单位”等,并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施振祥主任律师还被省司法厅、省律协授予"江苏名律师"称号。
  主任:施振祥     副主任:陈思维  施 桦  姚振平
  地址:海门市海门镇光明路103号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2216674(主任)
     0513—82902605(办二)
     0513—82902607(办三)
     0513—82902111(办四)
     0513—82902609(办五)
     0513—82902602(办六)
     0513—82902603(办七)

  江苏南通诚谨律师事务所 该所成立于1993年6月,2000年10月由国资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10名,其中专、兼职律师9名,具有法律本科学历6名,多名律师有十多年的执业经历,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的贸易、金融、票据、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多年来,该所坚持"忠诚服务、严密审慎、仗义执言、依法维权"的宗旨,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是全市较有影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主任:倪云生     副主任:张 平
  地址:海门市育才路135号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2217157(主任)
     0513-82228250(办二)
     0513-82183070(办三)
     0513-82107350(办四、传真)

  江苏南通万丰律师事务所 该所成立于1994年10月,2000年10月改制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10名,其中专职律师8名,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7名。事务所成立近十多年来,在领导关心、各界支持和自身努力下,健康稳步发展。事务所以“诚信规范强服务、自主创新谋发展”为宗旨,内求素质、不事张扬,在法律服务领域取得一个又一个的实绩,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目前,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单位有38家,领域涉及政府、机关、公司企业、医院、学校等各个方面。具体业务上,除传统的刑事辩护、建筑工程、一般合同纠纷、金融保险等业务已取得较大成绩以外,事务所内部架构管理、股东权益保护、融资重组等领域也不乏成功案件。事务所全体律师将以满腔热情,一如既往,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创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主任:陆正平
  地址:海门市人民中路330号司法局内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2219504(主任)
     0513-85388991(办二)
     0513-85388992(办三)
     0513-85388962(办四)

  江苏南通翔律律师事务所 该所成立于1996年7月,2002年8月重组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从业人员6名,其中专职执业律师5名。该所除担任了许多大型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外,不断开拓非诉讼业务,成功代理了许多影响较大的、疑难复杂的经济、民事、刑事案件,服务范围涉及贸易、金融、建筑、房地产等多种业务领域。该所律师充分运用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各界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主任:蔡建龙     副主任:李新民
  地址:海门市海门镇光明南路133号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2269518(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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