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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管理

公安机关 
治安管理
户政管理
出入境管理
道路交通管理
打击犯罪和报警服务
经侦预警信息
保安服务
消防监督管理

主管单位:海门市公安局
  地址:海门市江海路58号 电话:0513-82212458

 

 

海门市公安局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一览表

单 位 名 称

电 话
单 位 名 称
电 话
办公室 82212458-60211 指挥中心 82212458-60110
政治处 82212458-60310 纪检委 82212458-60610
法制办公室 82212458-60410 警务督察队 82212458-60510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82212458-60720 刑事警察大队 82212226
经济案件侦察大队 82213900 治安警察大队 82212626
水上警察大队 82208509 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82205373
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82212192 市看守所 82218997
城区分局 82218798 消防大队 82212385
开发区分局 82296803 天补分局 82241161
三厂分局 82608917 四甲分局 82687806
悦来分局 82801996 包场分局 82869110

海门市公安局派出所一览表

派出所
联系电话
派出所
联系电话
1、城中派出所 82213397 16、海永派出所 82619026
2、城南派出所 82232048 17、四甲派出所 82681040
3、城北派出所 82213801 18、王浩派出所 82695041
4、开发区派出所 82218957 19、货隆派出所 82691024
5、海门港派出所 82298080 20、树勋派出所 82636120
6、天补派出所 82241161 21、悦来派出所 82661076
7、三和派出所 82233651 22、三阳派出所 82665804
8、三星派出所 82282053 23、万年派出所 82621110
9、叠石桥派出所 82282910 24、临江派出所 82626006
10、德胜派出所 82281501 25、包场派出所 82671084
11、棉花原种场派出所 82292343 26、余东派出所 82632056
12、江心沙派出所 82291079 27、刘浩派出所 82676045
13、三厂派出所 82601010 28、正余派出所 82673002
14、麒麟派出所 82615010 29、东兴派出所 82675077

15、常乐派出所

82603166 ------ ---

治安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节选)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与处罚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3、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4、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5、组织群众聚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6、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7、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8、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与处罚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5、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7、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卖淫嫖娼、聚赌和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与处罚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 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严厉禁止下列行为: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 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1、传唤;2、讯问;3、取证;4、裁决;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
  
  处罚不服与行政诉讼
  1、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3、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的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主要内容 
1、保障公共场所安全:对公共场所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查禁非法携带的抢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2、查禁取缔扰乱或破坏公共治安秩序的卖淫嫖娼、赌博、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吸食毒品、利用封建迷信坑害群众等社会丑恶现象。3、对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治安秩序的人进行管理:对流氓滋扰、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和妨害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秩序等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对违反安全规定或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人身财产及公共设施损失的情形进行调查处理;对盲流、乞讨、露宿街头的人员会同民政等部门进行教育和收容遣送;对精神病人、呆傻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看管、收养、收容等方法进行管理。
  公共场所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场所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照明设备、财物保管设施、报警装置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治安责任人、治安保卫人员治安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公安派出所特种行业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旅馆业;刻字业;拍卖业;典当业。
  特种行业许可证等治安证的办理 公安机关对治安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批制度。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由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分(县)局公安机关核准发证。其中典当拍卖业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核准发证。
  1、旅馆业:持企业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报告、法人有效证件,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向分局或市局治安部门申请,填写《旅馆业申请开业审批表》一式三份。
  2、典当拍卖业:向中国人民银行海门支行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填写《申请经营典当业务审批表》一式四份,经省公安厅审核批准,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派出所接到特种行业许可证呈批表后应在七日内由责任区民警进行实地察勘。审核合格的,所长签署意见,所加盖公章连同材料报市公安局办证中心。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范围 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指烟花爆竹、民用信号弹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化学危险品,包括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烟花爆竹发证、培训率达100%;放射性物品登记率达100%;剧毒物品登记率达100%;收缴散失社会上的危险物品;不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爆炸、中毒、投毒、污染等案件、事故。

户政管理

办理常住户口须知

  1、出生随母登记户口。凭《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2、1998年7月22日以后(含当日)出生的婴儿允许随父亲登记户口。凭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办理。
  3、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婚子女,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允许随父亲登记户口。凭《居民户口簿》、申请报告、《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等办理报批手续。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签发的《落户通知单》办理落户手续。
  4、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婚子女,已随母登记常住户口,允许投靠父亲。凭《居民户口簿》、申请报告、《结婚证》、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等办理报批手续。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
  5、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范围内的本县(市)乡镇之间(不包括特定地区)户口迁移。凭《结婚证》、户籍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
  6、跨县(市)户口迁移,凭申请报告、《结婚证》、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
  7、分户、立户和并户。凭《结婚证》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
  8、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复员退伍转业(非异地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籍、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分别凭护照或者有效入境证件、安置证明、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法院撤销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恢复户口。
  9、注销户口。公民出境一年以上或者定居境外的,凭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办理;服兵役人员,凭入伍通知书办理;被判处徒刑或者决定劳动教养人员,凭《刑事判决书》或者《劳动教养决定书》办理。死亡人员,凭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的法律文书办理;公民下落不明的,凭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注销。对应销未销的,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10、干部、工人调动户口,凭县以上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等。市、县(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
  11、夫妻投靠户口。(1)结婚后实际居住在配偶所在地城市、城镇,要求将户口迁往城市、城镇落户的,应准予办理户口迁移。(2)夫妻一方患有绝症或者患有久治未愈的病,生活起居需要人扶助的以及严重残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三种情况,入户条件可以放宽,优先予以解决。(3)结婚后丧偶,仍实际居住城市、城镇的,应当准予本人及子女在其配偶生前户口所在城市、城镇落户。
派出所在受理上述户口时,凭《户口簿》、申请报告、《结婚证》、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户籍证明、《待业证》或者在配偶所在城市从业证明以及病情证明等办理报批手续。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
  12、父母投靠子女户口。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可以批准其迁移到城市落户。对于多子女的,由投靠人自行选择要投靠的子女。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到其它地区工作,离休或者退休后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具有固定住所的或者回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优先办理户口,凭申请报告、《退(离)休证》、户籍证明等办理报批手续。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
  13、收养子女户口。凭申请报告、《收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无生育能力的病情证明和户籍证明等办理报批手续。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办理报批手续,市公安机关审批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或补登户口。
  14、随军家属户口。凭师(旅)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随军批件、户籍证明等,市、县(市)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
  15、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住所、文化程度等,分别凭单位证明,结婚或者离婚证,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办理。
  16、变更姓名、年龄、民族。理由正当需要更改姓名,未满18周岁的,凭本人或者父母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证明,办理报批手续;更改年龄,凭原始户籍资料等办理报批手续;更改民族18周岁以下的根据父母申请,18周岁以上不满20周岁的根据本人申请,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证明,办理报批手续(20周岁以上,不予变更)。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签发《批复》办理。
  17、出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定为两种:一种是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另一种是微机打印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编号、户口性质、婚姻状况、住址8个项目。

办理身份证须知

  申领居民身份证 凡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提前三个月向户口所属派出所提出申领居民身份证。申领人必须出具户口簿或《办理通知单》,并交纳一寸黑白大头像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三张和工本费10元。
  超过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出具户口簿,并经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换领居民身份证 凡有效期满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户口所属派出所申请换领;因身份证污损、残缺以及变更、更正登记内容等也应向所属派出所申请换领。换领人必须出具户口簿和原身份证,并交纳一寸黑白大头像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三张和工本费10元。对不能出具原居民身份证的,按补证手续办理。
  补领居民身份证 凡因各种原因遗失身份证的都应及时到户口所属派出所报告登记,在挂失三个月仍未找到的,方可申请补领。补领人须提交贴有本人照片,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加盖骑缝章的书面申请,交验户口簿,并交纳一雨黑白大头像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三张和工本费20张。
  对《常表》中无相片资料或申领人面貌变化较大难以确认的,须经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申领临时身份证 对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证件丢失损坏、尚待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为了办理乘坐飞机、车船和投宿旅店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派出所按规定填写《临时身份证申请表》,验收照片,报送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审批签发手续。县(市)区公安户政(治安)部门收取工本费10元,出具收费收据。如果没有办理换领、补领手续的,要在办理临时身份证的同时办理正常换、补手续。
  办理快证 公民在法定的申领时间内不能领到证件,因群众办理公证、证照、升学、变业、外出等权益事务,而确实急需证件,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公证、证照、升学、就业、外出等证明材料,交验户口簿和一寸黑白大头像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肆张和工本费80元,派出所按规定填写《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申请表》,上报审核制证。
  身份证查验 居民在办理下列事务时需查验身份证:选民登记;入学、就业;办理公证事务;前往边境管理区;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参与诉讼活动;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及非机动车执照;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办理个人信贷事务;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提取汇款、邮件;寄卖物品;办理其他事务。
  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身份证:追捕逃犯、侦破案件,遇有行迹可疑或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维护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逻执勤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验身份时;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和核查户口时;在执行其他公务需要查验身份证时。公民在上述情况下不得拒绝查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作为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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