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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管理

返回公安管理

出入境管理

  主管单位:海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地址:海门市江海路58号 电话:0513-82212192 82212458-61502

出入境管理有关文件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公安部《关于取消公民出国申请提交境外邀请函和签发出国护照附发出境登记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海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服务指南

  一、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境)证照,必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由本人直接向海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并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办公民申请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手续。
  三、申请人需领取并填写申请审批表一份(赴台二份),填表内容要完整、真实,使用碳素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在相应栏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提交近期免冠照片(护照专用)三张。
  五、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六、交验与出国(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1、赴国外探亲、访友、定居需在提交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上完整填写境外邀请人的基本情况。
  2、赴国外留学需提供境外就读院校的全称,交验最高学历证书,并提交相应复印件。
  3、赴国外就业需交验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前往国使领馆认证的雇用合同,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提交雇主的身份证明或雇佣公司注册证明复印件。
  4、赴国外劳务需提交外派劳务单位的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办理须交验原件)项目说明书原件。跨省劳务经营公司出具劳务项目说明必须到当地外经贸部门或江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确认。
  5、赴境外商务需交验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经劳动部门认证的劳动合同书,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提交派遣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6、赴境外组团旅游需提交有出国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发票。
  7、赴港澳探亲需交验邀请人的邀请信(含信封)、邀请人在港澳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
  8、赴台湾探亲需填写《中国公民出境申请审批表》二份,台湾地区旅行证,并提交相应复印件,初次赴台需提交邀请信(含信封)及邀请人身份证明的影印件,提交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
  9、申请证照换发、遗失补发需填写《变更申请审批表》。遗失补发还需提交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和报警笔录复印件,提交刊登原证照遗失启事的报纸(地市级以上)原件,提交原证照的复印件。
  七、公安机关受理部门对申请人证照遗失和有意损坏申请补发,一般在报失或申请三个月后受理。
  八、申请证照从受理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如申请人确有急事(学校开学、会展开幕、奔丧探病等)需急办的,受理部门视情特办。
  十、申请人如需要证照在省内邮政速递,可在申请时提出办理要求。
  十一、申请办理证照成本费均按物价部门核定收取,并由申请人直接交付中行八一营业所。

境外人员管理服务指南

  
一、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
  1、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和无国籍人)、华侨、港澳台居民。
  2、境外人员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它中国机构内住宿,住宿前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3、境外人员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的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4、境外人员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有效证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二、境外人员来海门从事探亲、商务、旅游、工作、交流等活动,应当在签证(签注)有效期居满之日前按期离境。如因某种特殊情况需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在签证(签注)有效期居满之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外国人申请返回签证和签证延期、加签、变更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返回签证和签证延期、加签、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返回签证的有效次数及有效期:
  1、有效次数:D、Z、J-1签证可发一次、二次或多次入境有效;X签证可发一次或二次入境有效。
  2、有效期:一次签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二次签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多次签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五、签证延期的次数和期限:
  1、L签证:对旅游者可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对探亲者可延期2次,每次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在海门购置房产的60周岁以上外籍华人,可延期3次,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F签证:延期次数不限,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累计在华停留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多次签证不能延期,对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多次签证可以延长在华停留期,但不能延长入境有效期。团体签证可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六、加签与变更
  1、增加入境次数。一次、二次签证可增加一次或二次入境有效。
  2、补发签证。外国人换领新护照后申请签证出境,发给零次入境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相应签证。
  3、L、F签证经申请批准的可变更为Z签证;L签证经申请批准的可变更为F签证
  七、申请签证延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1、来华旅游者申请L签证需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没有接待单位的,需提供能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来华探亲者(指探望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申请L签证延期需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申请L签证延期,需提供结婚证和中国籍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F签证延期需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3、申请J-2签证延期需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省级外办公函。
  八、申请返回签证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D返回签证需提供有效的外国居留证;申请Z返回签证需提供有效的外国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和单位公函;申请X返回签证需提供有效的外国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和学校证明;申请J-1返回签证需提供有效的外国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和记者证。
  九、申请加签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增加入境次数、增加或减少偕行人需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或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护照丢失、损失而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换领新护照、证件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需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护照丢失证明"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
  十、申请签证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1、L、F签证变更为Z签证:三资企业的外方投资入申请签证变更需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三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指外籍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厂、副厂长)申请签证变更需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来华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人员需提供文化部批件;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需提供聘雇单位或中方主管部门证明是随行家属的公函。
  2、L签证变更为F签证:需提供邀请或接待单位公函。
  十一、外国人居留证(临时居留证)的签发对象:持D、Z、X、J-1字签证需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可申请居留证;外国籍儿童需在中国寄养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居留证;上述人员在华居留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申请办理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十二、申请《外国人居留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护照及复印件;
  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A、外商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首次申请时需提交省外经委签发的《外国企业在江苏省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工商部门签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公函。再次申请时,需提交工商部门年审的《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登记证》、经延期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公函。外商常驻代表机构聘雇人员还需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B、在三资企业中任职的外国人,首次申请时需提交外经委签发的三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劳动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公函。再次申请时,需提交经工商部门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本人的《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公函。
  C、被大陆企业聘雇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本人的《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公函。
  D、外国文教、经济专家,需提交省外办签发的《外国专家证》。
  F、来华从事商业性演出人员,需提交文化部批件。
  G、来华定居的,需提交《定居确认表》。
  3、申请人需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或认可的身体健康证明(未满16岁的可不提交)。
  4、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证申请表》两份。交2寸彩照三张。
  十三、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至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登记。
  十四、外国人来中国就业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十五、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的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十六、台湾居民申请停留延期办法: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填写《台湾居民停留延期申请表》;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七、台湾居民申请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对象:在大陆投资贸易或者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机构中任职、被聘用人员及随行的年迈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批准在大陆就业人员及随行的年迈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批准在大陆进修、学习人员;与大陆居民结婚的配偶及子女;寄养在大陆亲属处的未成年子女;已在大陆购置房产居住人员。
  十八、台湾居民申请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需提交的材料: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出入境证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2寸彩照二张;首次申请暂住加注的需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或认可的身份健康证明(未满16岁的可不提交);填写《台湾居民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申请表》二份。(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可单独办理)
  十九、台湾居民在我市旅行、居留期间遗失《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上述证件过期,可向出入境办公室申请办理一次入出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出境。
附:以上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苏公出入境[2000]192号》

海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相关服务告知

海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办理赴台湾地区通行证及签注服务告知

海门市公安局窗口办理申请赴港澳及签注服务告知

海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申请办理因私护照服务告知

海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申请办理护照加注及补、换发服务告知

出入境证件签证收费标准



海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相关申请审批表下载: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赴港澳地区定居专用)

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护照加注及补、换发申请审批表

道路交通管理

  海门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是依法履行维护全市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管理的职能机构,下设5个科室、1个机动中队、8个执勤中队和4个查报站。
  主要职责是:维护全市道路交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涉车涉路违法犯罪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实施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管理;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近年来,交巡警大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压事故、保畅通、秩序好、人民满意"为工作目标,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施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创建"平安大道"、开展"文明交通工程"等一系列旨在提高全市交通管理水平,提升海门市交通管理品位的重大举措,全市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大队连年被市以上有关部门评为先进单位、文明单位,1999年被南通市委、市政府评为政法系统人民满意先进单位,被海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文明窗口"称号。
  地址:海门市人民路306号 电话:0513-822129999 82212458-61370

海门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各职能部门一览表

单 位 名 称
电 话
单 位 名 称
电 话
综合室 82205373 车管所 82212458转
事故中队 82212458转 秩序科 82213372
检测中心 82225900 机动中队 82212458转
海门港中队 82298889 天补中队 82241132
城区中队 82212460 三厂中队 82601989
平山中队 82682043 悦来中队 82661131

四甲中队

82691097 包场中队 82671045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交通秩序维护,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勤民警,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对道路上动态和静态的人、车、物实施规范化管理所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手段和措施的总称。
  交通违章处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的重要手段之一。处理交通违章的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性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 公安部于1999年12月10日第46号令发布了《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于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1、传唤;2、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3、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4、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5、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下(含)罚款或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三、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当场收缴。
  四、交通违章处理的一般程序
  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2、由两名以上(含)交通民警进行调查。
  3、书面告知;
  4、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
  5、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6、作出罚款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
  7、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管理

   一、办理注册登记
  1、登记审核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审核机动车的技术参数;除免检车辆外,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审核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3、档案管理岗复核全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4、业务领导岗审核;
  5、档案管理岗签发《发牌通知书》;
  6、牌证管理岗凭《发牌通知书》查验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车辆购置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和交费凭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机动车号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安装机动车号牌并拍摄车辆标准照片;收取车辆标准照片;
  7、档案管理岗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机动车行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
  8、牌证管理岗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
  二、办理过户登记
  1、登记审核岗审核现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过户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机动车检验岗确认车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查验有无凿改嫌疑;
  3、档案管理岗复核全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4、业务领导岗审核;
  5、档案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制作《机动车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签发《发牌通知书》;
  6、牌证管理岗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对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销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机动车号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安装机动车号牌并拍摄车辆标准照片;收取车辆标准照片,塑封《机动车行驶证》,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三、办理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1、登记审核岗审核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转出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查验有无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3、档案管理岗复核全部资料和机动车档案,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4、业务领导岗审核;
  5、档案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整理资料,装订,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转入登记;不得拆封";
  6、牌证管理岗收回机动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转入登记的流程和具体办理事项按照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的规定办理。
  四、办理变更登记
  1、登记审核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2、档案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变更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的,制作《机动车证》;
  3、牌证管理岗将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销毁原《机动车行驶证》;
  五、两三轮摩托、轻便摩托车办理牌照的程序
  1、新车上牌
  (1)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在海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缴纳车辆购置税;拓印发动机、车架号码各二份;持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暂住人员持身份证和有效期一年以上暂住证及复印件;携带整车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发票第二联、第四联);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
  (2)上牌程序:
  A、在1号窗口登记,领取《机动车登记流程单》和《待办单》,到"驾驶员之家"检验车辆,然后到收费大厅交牌证费、保险费、车辆使用税,加盖收讫章;
  B、到2号窗口进行被盗抢查询、复核后,到3号窗口计算机选号,并领取车辆号牌;
  C、到安装号牌处安装号牌后,到"驾驶员之家"照整车相片;
  D、将照片送四号窗口制作行驶证,交回《待办单》领取《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2、车辆定期检验:汽车、农用运输车定期检验由车管所服务台或3号窗口登记,到机动车检测中心检验,检验合格后到车管所4号窗口办理签证;客运车辆先到收费大厅缴纳规费后到3号窗口登记,领取《送检单》,再到4号窗口复核盖章,然后到南通市车管所验车;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定期检验由车主自由选择到车管所或就近交巡警中队办理,除节假日每天均受理,签证时必须查验车辆第三者保险和缴纳车辆使用税。
  3、补领、换领行驶证: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缴工本费和照相费后拍摄车辆照片;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1号窗口登记,经3号窗口复核、审批后到4号窗口制作行驶证。

驾驶员管理

  一、申领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1、申请人到车管所或辖区交巡警中队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用钢笔填写,字体工整;
  2、持《申请表》到海门市中医院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站进行体检,居住四甲、包场地区的可就近到第三、第四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格合格者加盖体检专用合格章;
  3、报名、培训与预约考试。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表》,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五张一并递交到车管所6号窗口或辖区的交巡警中队办理登记,确定培训时间,预约考试。理论考试的地点为交巡警大队五楼无纸化考试室,理论考试合格后就近安排场地和道路考试。全科合格发给《取证通知单》,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驾驶证。
  二、换证
  1、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车管所或辖区交巡警中队领取《机动车驾驶员换证申请表》;
  2、申请人持申请表到海门市中医院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站进行体检;
  3、参加交通法规教育后办理换证;每周星期一和星期四带申请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到海门市汽校培训中心报名,接受交通法规教育,"五小"车辆驾驶证由海门车管所换发,汽车驾驶证到南通车管所办理。
  三、审验
  1、"五小"车驾驶证审验到辖区交巡警中队办理;
  2、准驾车型为A、B和C型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员到海门市中医院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站,接受身体检查。每周星期一、星期四到公安培训学校报名,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并按规定进行相关科目考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它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民警处理交通事故的一般程序: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做好报案记录,经现场勘查,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勘查人员到达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物;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2、调查取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暂扣期限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有责任的当事人无故不到的,可以依法传唤。
  3、对交通事故死(伤)者及物损进行检验、鉴定。
  4、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如下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责任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护、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5、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在损害赔偿调解前进行;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
  6、赔偿调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只调解两次;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示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计为调解一次。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其它犯罪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打击犯罪、报警服务

  
海门市刑警大队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侦破工作。掌握全市刑事犯罪情况,指导全市的刑事侦察工作,组织协调跨地区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负责全市的禁毒宣传工作;负责毒品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破、查处工作;负责刑侦基础业务工作建设。
  地址:海门市海门镇爱民路西首 电话:0513-82212226 邮编:22610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1、管辖范围规定

  各级公安局部门及侦查部门应当依照刑诉法第18条、83条的规定进行侦查,严禁越权、越部门办案。(依据:刑诉法第18条、83条)。
  2、立案、破案、销案
  立案:公安机关各级侦查部门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按照管辖分工规定迅速进行审查(经济犯罪案件可先期调查、收集证据),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经济犯罪案件由法制部门审核),经批准后予以立案。
  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受理单位在一定时限内经批准,由受理单位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处理。
  不予立案:侦查部门受理案件单位经过审查或先期调查,认为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批准后不予以立案,并制作《不予以立案通知》7日内送达控告人。
  破案:对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且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经批准后破案。
  销案:在侦查中发现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撤销案件。
  3、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审批程序:在侦查案件中,侦查办案部门凡需依法采取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书面请示报告,说明案件的犯罪事实和理由及其法律依据,经批准后,到市局刑警大队和法制部门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逮捕的程序和不批捕的处理程序:侦查办案单位提请逮捕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前一定时间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批准后,由办案部门负责移送管辖的人民检察院。
  对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应当立即执行,对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拘留的应立即释放或变更其他强制措施,并把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
  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的执行:侦查办案单位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应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文书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在法律文书上注明。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时间不超过12个月,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可以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时间3天。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可延长至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批准后,可延长至30天。
  5、逮捕时间:①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得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②根据刑诉法第124条依法延长1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具备刑诉法126条法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诉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照刑诉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③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姓名移送检察院起诉。④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侦查人员应在法定期限届满7日前制作书面请示报告,经批准后,由办案部门负责向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侦查人员应及时通知看守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经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⑤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将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的期限为24小时(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复议、复核程序: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单位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在5日内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
  5日内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在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侦查人员提请复议或者复核必须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或者《提请复核意见书》,经批准后,由办案部门送交或者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补充侦查的程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退回的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侦查人员应制作《补充侦查报告》,经批准后,由办案部门将补充侦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对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4、侦查措施
  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2人,同时应当制订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确认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提出问题。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向其宣读,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侦查人员也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书写供词。
  询问被害人、证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被害人、证人适用刑法第95条、第97条、第98条、第99条、第100条。
  调查取证:凡需依法使用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含邮件、电报、电子邮件等);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为确定死因进行尸体解剖或开棺检验,为查明案情进行侦查实验,辨认,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需要采取监控措施的,侦查人员均应当制作书面请示报告,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法律手续。侦查人员在执行以上侦查措施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要反复核实,辨别真伪。
  勘验、检查程序: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进行勘验或检查。必要的时候,可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5、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经批准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书面请示报告,经批准后,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6、律师介入
  律师介入时间和执行范围: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聘请律师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同时律师可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还可以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7、追缴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时返还被害人程序
  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赔偿;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要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理由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8、附带民事诉讼
  侦查阶段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的末页注明。

报案须知

  当群众受到违法犯罪分子不法侵害或群众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危害社会治安,群众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可以采用本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检举揭发、电话报警、信件举报等方式。打电话可直接向发案管辖地派出所、公安局报警,也可拨打"110",向"110"报警服务台报警。
  报警时应当陈述清楚报警者本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应当详细反映报警内容,即什么人、什么时候、在什么地点受到什么样的侵害,并尽可能地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情况进行描述。
  报警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报假警。

现场保护

  当发现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报案,为便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应当注意现场保护。
  现场保护就是保持发案现场不受破坏,从而为侦察破案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发现发案现场后,除必须对受侵害人员进行抢救外,尽可能不要进入现场进行翻动,应当将现场封闭起来,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如因抢救等特殊情况,必须对现场进行移动或翻动的,应当记住自己的行走路线,接触过的位置,并在公安人员到来后进行详细反映,以便公安人员对痕迹、物证进行合理甄别。如在河道等容易漂移的地点,发现后进行必要的固定,再向公安机关报警。

保安服务

  海门市保安服务公司 成立于1993年3月,现有驻点保安队员300余名(其中党员96名,大专学历17人,中专学历45人,复员军人198名),保安联防队员300余名。公司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第二"的经营宗旨,依托公安,面向社会,为社会提供完善的"守护、门卫、押运、巡逻和展览、展销、文娱活动等"的保卫服务。自创办至今,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想客户所想,替客户分忧的经营理念,以保一方平安为服务宗旨,以客户满意为工作目标,恪尽职守,目前为全市100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保卫服务。在2002年南通市公安局首届先进保安服务公司评比中,海门保安服务公司榜上有名。
  地址:海门市光明路68号  电话:0513-82214919   邮编:226100

保安服务公司业务范围

  1、提供门卫、守护、押运、内部巡逻等安全服务;
  2、为展览、展销、营业性文体活动提供安全服务;
  3、为客户押送现金、贵重物品、危险品和护送人员服务;
  4、为客户提供各种安全技术装备、器材和防范设备、器材的营销活动服务;
  5、为客户提供各种保安业务咨询服务;
  6、为客户提供安全技术措施、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方面的服务;
  7、为社区、个人、住宅提供全天候的保安服务;
  8、其它保安服务:根据不断发展的客户需求,开展以服务型、应急型为主的保安服务。

消防监督管理

  海门市公安消防大队 亦称武警海门市消防大队,下辖海门镇、包场镇两个消防中队,共有干警20余人。消防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江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总要求,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防火、灭火工作为中心,切实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发挥应有的作用。消防大队在海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有专业业务受理窗口,负责有关申报资料的查验和受理,并及时转交有关人员限时办理。
  地址:海门市海门镇珠江路335号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2212385  监督举报电话:0513-85513580-27022

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如下消防规定: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
  2、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申报消防验收,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建筑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3、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商场、超市、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集贸市场等场所)在开业或使用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开业或投入使用;
  4、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举办;
  5、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消防产品质量认可手续;
  6、火灾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火灾报警

  发生火灾后,应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向消防队报警:
  1、拨打"119"火警电话向公安消防队报警,移动电话拨打"119"无需加区号。
  2、没有电话且离消防队较近时,可骑自行车或拦车、驾车到消防队报警。

  拨打火警电话必须讲清以下内容:
  1、发生火灾单位或个人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码,周围有何标志性建筑物或单位;农村发生火灾要讲明乡(镇)、村庄名称;大型企业要讲清分厂、车间或部位;高层建筑要讲明第几层楼等。
  2、起火物。讲清燃烧的物品种类和有关性质,如化工原料、油类、易燃易爆气体等。
  3、火势情况。如看见冒烟,看到火光,火势猛烈,有多少间房屋着火等;
  4、报警人姓名及所用电话的号码。以便消防部门电话联系及时了解火场情况,调集灭火力量,如在大的居民新村,还应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报火警提供无偿便利,不得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否则将依法受到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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