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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主管单位:海门市人事局
地址:海门市解放东路128号 电话:0513-82212054
海门市人事局职能科室及下属单位
| 职能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职能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 秘书科 |
82212054 |
公务员管理科 |
82202234 |
| 工资福利科 |
82212086 |
职称科 |
82104114 |
| 市军转办公室 |
82205223 |
市人才服务中心 |
82213672 |
人才服务工作程序
一、人才流动服务
1、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的程序
(1)携带如下材料:用人单位行政介绍信;书面申请及招聘启事文稿;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凭法人登记证明);实行编制管理的单位提供编制部门的增员手续。
(2)填写《海门市人才招聘启事审批表》,报人才服务中心审批同意。
(3)用人单位到招聘所在地新闻广告单位刊登招聘启事。本市招聘活动一般在市人才市场进行。
2、用人单位进入人才市场招聘的程序
(1)携带如下资料:单位行政介绍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异地招聘单位按管理权限出具当地人才服务机构的审批意见。
(2)填写《招聘单位登记表》,交纳有关费用。
(3)按规定摊位进场招聘,在集市后10日内向人才市场反馈招聘、拟聘用人员信息。
(4)委托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招聘合同鉴证、人事代理等手续。
3、流动人员进场求职应聘程序
(1)随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能证实本人专业特长的材料和复印件。
(2)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可直接与用人单位洽谈,也可把有关材料交人才中心输入人才信息库供用人单位索引联系。
(3)流动人员可通过人才信息库查询用人单位需求信息,也可通过互联网发布应聘信息。
二、人事代理服务
1、个人人事代理
(1)按规定由学校或原单位将档案材料寄、送人才服务中心;
(2)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缴纳代理费用;
(3)办理户籍代理的,递交户籍转移证原件,按序到市公安局户政科、城区公安分局办理手续;
(4)办理养老保险代理的,由人才服务中心核定工资,办理保险。
2、单位委托代理
由用人单位派人办理单位代理手续,办理程序与个人人事代理相同。
三、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
1、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双选"协议鉴证
(1)计划内普通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带《推荐表》原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鉴证后,交由学校办理《派遣证》。
(2)计划外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大中专毕业生"双选"协议书》(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盖章,带毕业证书原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鉴证。
2、大中专毕业生报到
(1)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凭《派遣证》、《双选协议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到,市人事局出具计划内毕业生介绍信;到协议单位报到上班,然后办理聘用合同手续。
(2)计划外大中专毕业生凭《双选协议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到,人才服务中心开具计划外毕业生就业介绍信。
3、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
(1)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实行一年见习期制度,见习期考核合格,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2)计划外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实行一年初聘制度,初聘期考核合格,可办理聘用干部续聘手续;
(3)到市区以外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内直接享受定级工资;到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内直接享受定级工资(再向上浮动一档工资),见习期满后必须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程序
一、正常申报晋升
1、用人单位推荐
(1)提名。单位根据结构比例、岗位设置要求和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晋升人员名单,并组织审议。
(2)评议、审核。单位考核组织召开会议,由被提名者作述职报告,进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对被提名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上报。单位研究同意后推荐申报。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个人材料及业务考绩档案、年度考核表、民意测验结果等材料报送市职称办。
2、职称办审核、中转
单位推荐晋升人员的材料,经市职称办审查合格后在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分别转至相应的评委会(或南通市职称办)。
3、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将要求开会及评审的组织、准备工作情况连同被评审对象的花名册报职称部门,经批准同意后召开评审会议。
4、公布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经职称部门审核、审批后行文公布。
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定职聘任
1、单位确定正常定级聘任人员。
2、个人按要求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3、单位进行考核。单位根据定职对象见习期间的德、能、勤、绩情况,提出考核鉴定和聘任意见,并签订聘约。
4、审批公布。申报材料报市职称办,由市职称办审批公布。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程序
1、来访接待,宣传安置政策,介绍历年安置情况。
2、接档阅档,掌握情况。及时向组织、劳动部门移交团职干部和随调家属档案。
3、调查摸清需求情况,确定安置岗位。
4、做好定职定位工作。
5、填报军转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报到通知书。
6、通报接收情况,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7、接收报到,帮助开具行政、组织、户粮等介绍信,协调家属就业、子女入学、住房问题等方面的矛盾。
8、组织参加岗前培训。
公务员管理工作程序
一、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程序
1、根据各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拟定增人计划,编制录用计划;
2、制定并发布招考公告;
3、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4、对资格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笔试、面试);
5、对考试合格的进行体格检查;
6、对考试、体检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7、根据考核、体检、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上一级人事部门审批。
8、办理录用相关手续。
二、职务任免工作程序
1、市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部门的科长、原七大公司(现改称办公室)人秘科长、相似股级的市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地区医院的行政正职等职务的任免,由主管部门党组(委)考察讨论同意后,填报职务任免呈报表,报送人事局(职数报送编办)。
2、人事局职能科室根据职位情况,对任职免职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
3、职能科室将任免呈报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经讨论研究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任免。
4、第一条所列部门的中层副职和相似股级市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副职、地区医院的行政副职的职务任免,由主管部门党组(委)考察研究后,职数报编办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任免,报人事局备案。
工资福利工作程序
一、工资审批
1、晋升职务(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等办理正常晋升手续时,根据省、市人事部门的精神,由人事局同意部署后,各单位填报"工资变动审批表"办理。
2、增加工龄工资时,按有关文件精神,由各单位于每年元月起自行调整。
3、职务变动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升副科以上职务,凭工资变动审批表到组织部门签署意见后办理。
(2)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提升科员职务,凭市编办职数审批表、任职文件和工资变动审批表办理。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凭人事局下发的任职资格通知文件(或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和工资变动审批表办理。
(4)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经培训考核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且持证上岗工作的,凭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聘任名册、工资变动审批表办理。
4、工作调动
(1)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录用调任到机关工作,凭组织、人事部门录用文件、任职通知、个人档案、行政介绍、工资关系转移证和工资变动审批表办理。
(2)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或聘用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凭个人档案、行政介绍信(随带进编单,聘用干部需带聘用合同书)、工资关系转移证、任职通知以及工资变动审批表办理。
(3)专业技术人员调入事业单位工作,凭调动前后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个人档案(聘用干部需带聘用合同书)、工资转移证和工资变动审批表办理。
(4)合同制工人流动办理工资核定手续时,需带市编办进编单、个人档案、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登记岗位证书、工资转移证和工资变动审批表。
5、其它
(1)新参加工作人员随带基本情况材料,凭行政介绍信和市编办进编单办理。
(2)军队转业干部、退伍战士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凭个人档案、部队工资转移介绍信、市编办进编单和工资变动审批表办理。
二、福利审批
1、机关行政人员死亡后,单位填报"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人事局审批后,由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和死亡丧葬费。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费时,随带"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遗属的户口薄、无生活来源证明、求学证明、死者配偶工资收入证明、离休干部的须携带离休证等。病残人享受遗属补助需市(县)以上医疗部门证明。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由主管部门审批,单位自行发放。
3、乡镇事业站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由乡镇政府审批,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
主管单位: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海门市海门镇光明路30号 电话:0513-82212527
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科室及下属单位
| 职能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职能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 人秘科 |
82212527 |
社会保障科 |
82212335 |
| 劳动管理科 |
82210174 |
仲裁监察科 |
82213707 |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82209385 |
职工技术考核办公室 |
82208635 |
| 医保中心 |
82223542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82212900 |
| 农村养老保险处 |
82216501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 |
82217435 |
| 劳动就业管理处 |
82212576 |
劳动事务所 |
82100573 |
|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82213707 |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
82212335 |
| 职业介绍所 |
82217294 |
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
82213562 |
劳动就业
海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处负责全市的就业与再就业工作。重点做好以下服务项目:指导全市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为全市劳动力供需双方牵线搭桥;为失业职工提供失业保障;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和生产自救提供服务;为就业弱势群体开发就业岗位;为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
招聘须知
一、用人单位进入劳动力市场招聘职工,应持下列证件: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招聘简章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力市场递交招聘简章,并按要求填写《用工需求登记表》,经前台工作人员审定后输入全市联网的岗位空缺信息库。
三、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后,即能得到劳动力市场的匹配介绍,用工登记有效服务期一般为二周,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如仍招不足,应调整招聘条件后重新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四、用人单位应按照用工登记约定的时间、地点,热情接待前来面试的求职者,并将面试结果及时反馈。否则,视为招聘结束,不再予以推荐。
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主要包括集资、培训、体检等费用);不得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面试后十日内确定是否被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七日内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同时,自录用之日起依法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否则,按有关劳动法规予以处罚。
求职须知
一、求职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应持下列证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学历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等;《就业登记证》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其他证明等。
二、求职者凭上述证件领取《求职登记表》,按要求如实逐项填写清楚后,交前台人员核实并输入全市联网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库。
三、求职者求职登记后,即能得到劳动力市场的推荐和匹配介绍。求职登记信息的有效期为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求职人员到期仍未找到工作的,应提前一周告知受理求职登记的劳动力市场,有效期顺延三个月。
四、求职者应珍惜每次推荐介绍机会,按照推荐介绍信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洽谈,并将面试结果及时反馈。否则,视作自动放弃就业机会或已就业,注销求职登记。
五、求职者经面试后被录用的,应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业介绍
海门市职业介绍所 于1999年进行了扩建改造,新建的交流大厅扩大到400平方米,配置了大型电子屏幕及彩电显示、轨迹球查询电脑、电子监控、计算机网络控制中心等一系列先进设施,为劳动力信息的传递、匹配、分析提供了快捷、高效的手段。具备了用工、求职登记、信息服务、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失业保险、面试洽谈以及劳动事务代理等服务管理功能,前台实现了微机化操作。实行了敞开式、一条龙办公服务,并为下岗、失业职工设立了专门窗口,实行免费服务。每月10号、25号,组织有关企业定期召开劳动人才交流现场洽谈会。工作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以创优美环境、优良作风、优质服务为标准,积极工作,全力树立职业介绍机构的良好形象。
地址:海门市海门镇光明路30号 电话:0513-82217294
以下手续在市职业介绍所办理
1、外地来海门就业的人员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须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照片1张、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2、本市到外地就业的人员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须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新换发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本人所在乡镇劳人所出具的外出证明、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3、失业人员办理"求职登记"须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本人身份证及一寸照片1张、学历证书原件及职业资格证书。
4、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或进入劳动力市场招聘须持下列证件:单位介绍信及营业执照(副本)、招聘简章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5、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证》须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新换发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原件(最高学历)、近期一寸证件照1张、《就业指导培训》合格证或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合格证明。
6、失业职工办理《就业登记证》须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新换发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单位填妥并盖章的《失业职工登记表》及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职工本人档案、近期一寸证件照1张、《养老保险手册》。
7、办理"录用登记备案"须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1)新录用及转移录用的:《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制职工录用花名册(一式4份)、职工录用登记表、劳动合同书(一式3份)。(2)续订劳动合同的:经鉴证的原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制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制职工花名册(一式3份)、劳动合同书(一式3份)。
8、办理个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须提供如下证件或资料:需接续社会保障关系的失业职工须带本人档案,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书;城镇自由职业者须带居民身份证、《就业登记证》、近期1寸证件照1张;非本市企业职工须带本人身份证、档案、《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9、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须提供如下证件或资料: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参保职工身份证、户口簿、近期一寸证件照2张。
以下项目在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
一、以吸纳下岗失业职工为主的新办企业可申办劳服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申办劳服企业程序:
1、审核申办企业递交的相关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申办报告;从业人员花名册;合同鉴证花名册;失业职工、失业青年的《就业登记证》。
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江苏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32号)、《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财税字[1994]001号)的通知,以从业人员中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占比是否达60%以上,作为是否符合申办劳服企业的基本条件。
2、进行实地考察。
二、以吸纳下岗失业职工为主的非正规劳动组织,可通过劳动部门认定后,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其认定程序如下:
1、审核非正规劳动组织递交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认定报告;劳动组织章程;劳动组织与所在街道办签订的协议书;从业人员花名册;失业职工、失业青年的《就业登记证》。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以从业人员中下岗失业职工占比是否达60%以上,作为是否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
2、进行实地考察。
海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地址:海门市海门镇光明路30号 电话:0513-82212576
就业培训
海门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作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属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常年开设特种工种(电工、电焊工、氩弧焊工、架子工等)培训和普通工种(缝纫、缝纫马达车、三轮摩托车驾驶、摩托车维修、厨师、餐厅服务员、美容美发、电脑操作、家政服务等)培训。其中失业、下岗职工首次参加技术培训的凭《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按政策可得到减免培训费的优惠。凡需参加劳动就业培训的人员可直接到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报名。
地址:海门市海兴路65号(海门汽车站向北80米处) 电话:0513-82213562
社会保障
一、企业职工退休办理程序
申办对象资格:
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办理程序与要求:
参保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个人帐户后,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需携带材料:
1、《海门市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批表》;
2、职工本人档案;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经企业15天以上公示后职工无异议的公示结果。
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号)
相关表格:《海门市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批表》
二、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办事程序
申办对象资格:
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可提前5年(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退休。
办理程序与要求:
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企业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需提交相关申办材料:
职工身份证、职工档案、《海门市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相关表格:《海门市企业职工退休(职工)审批表》
三、企业死亡职工(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定期或一次性救济待遇审批程序
参保企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享受定期或一次性救济待遇条件的,应由亲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与死者关系及有无经济来源的乡级政府证明、死亡职工火化费收据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写《企业职工遗属享受定期救济待遇审批表》或《企业职工遗属享受一次性救济待遇审批表》,同时随带死者档案、死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死亡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审批。
四、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申办对象资格: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办理的基本条件:
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的事故伤害和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的。
办理的基本程序:
1、企业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作证》、经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凭证或考勤表等);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情况证明;
5、二人以上的旁证材料;
6、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为受伤害者直系亲属的,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人与受伤者之间的关系证明;
8、属下列情形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办理的时限: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
2、工伤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
相关表格: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五、工伤保险待遇审批程序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企业应当向市劳动鉴定委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职工和企业因申请劳动鉴定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因工伤亡的,企业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书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应当及时落实伤亡职工相应的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职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填报《海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同时随带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治疗工伤的原始病历和医疗费用单据,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审批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他费用则由企业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报告的,由企业负责按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伤亡职工的全部工伤费用。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生育保险待遇办理程序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1、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办理程序与要求: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随带职工本人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计划生育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用单据及明细(处方)、病历,填写《海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到市劳动和保障社会保障科审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偿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办理依据:
《海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海政发[1999]64号)
相关表格:《海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
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理程序
申办对象资格: 海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办理要求: 单位职工已被认定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且已因工伤造成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评定护理依赖程度。
随带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书;
(4)门诊原始病历等相关材料;
(5)《工伤证》;
(6)280元鉴定费。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相关表格:《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八、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办理基本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鉴定机构确认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办理基本程序:
1、职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通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2张、近二年以上本人在医院治疗的病历和检验报告单、280元鉴定费。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的病情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审核后,报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对申请人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化验单、摄片等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进行身体复检和调阅原始病历,对照国家《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标准(试行)》,提出诊断意见。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标准(试行)》
相关表格:
《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程序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填报《海门市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本人签字、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随带职工本人档案或每年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审批后,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缴纳养老保险费。
十、失业保险费的申报程序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号令)的规定,要求各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主动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申报当月失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在次月的15日前到地方税务部门缴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本单位上月缴费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
十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
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将失业人员的档案等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送至市就业处,失业职工应持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材料,于60日内到市就业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实行定期申领制度。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凭《就业登记证》每三个月前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不按规定时间前来申领登记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失业人员一次申领期满后未实现就业,要求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须再次申请。市就业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求职努力情况,确定其是否可以继续领取后一个申领期的失业保险金。
十二、机关事业保险业务流程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规程>的通知》(苏劳社机管[2002]9号)以及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规程的通知》(海劳社发[2006]44号)精神,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规程如下:
一、 社会保险登记
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缴费单位,应尽快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定期验证制度。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年鉴管理按《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二、 参保对象申报
符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填报《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和《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及时到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并按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待遇金额。
三、 养老保险基金结算
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在规定结算期内,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台帐资料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付明细表,打印出一式四联的《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征收、拨付)凭证》交财务部门。
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征收、拨付)凭证》,对应缴费单位向银行开出《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委托收款书》或直接送财政局支付中心进行扣缴。
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到帐通知单》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付明细表登录征收台帐和欠费单位名册。
四、 养老保险待遇核发
经办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核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符合享受退休(职)待遇条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原工作单位应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办机构查阅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包括缴费基数、是否足额缴费、有无欠费等电脑记录资料。单位和个人有欠费的,待补交欠费、利息和滞纳金后方可按相关规定支付养老待遇。
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出台后,参保单位应及时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审批表,填报《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报送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对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进行认真复核,复核无误后,将有关信息录入离退休人员档案数据库。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参保单位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养老保险待遇。
五、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单位新增人员,如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单位应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养老保险手册》发放的程序发放《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在职参保职工减少(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除外)时,参保单位应携带原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及有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及时为原参保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受理,经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开具《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并在《养老保险手册》上注明转移日期、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将开具的《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交参保单位和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将按规定转移需要转移的个人缴费金额,办理转帐手续。
办理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开具视同缴费证明时,应由职工原单位携带职工档案及有关材料(如调令、辞职批准书、辞退决定书等),到经办机构办理。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对单位提供的职工档案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证明》。
六、《养老保险手册》审核
《养老保险手册》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每年打印一次《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对帐单》。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经办机构领取本单位所有在职人员的《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对帐单》,并交参保职工本人核对、签字确认。参保单位应将职工签字确认后的《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对帐单》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并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集中送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审核盖章。
七、 待遇领取资格检查
经办机构应对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生存状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审查,可以采取发放《养老金领取证》、指纹系统识别、举报情况的核查、单位报告情况等核查方法。
十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办理机构:
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
二、办理地址:
海门市海门镇育才路62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或各乡镇社会保障所均可办理)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四、咨询电话:
0513-2216501、2109830
五、审办对象资格:
海门市境内的农村人口,年满20-60周岁的均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
1、村定职干部;
2、乡镇企业职工;
3、农村籍义务兵;
4、进城务工经商农民;
5、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六、审办材料:
参保人户口本或身份证。
七、办理程序:
1、参保人填写投保申请表、缴纳保费;
2、农保处出具收款收据给投保人;
3、农保处将相关数据输入微机后打印出缴费证给投保人。
八、办理依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1996)第5号令颁布《南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医疗保险医药费报销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个人帐户用于门诊;统筹基金用于住院治疗。个人帐户用完后,门诊费用一般由个人自理。
一、参保职工在本市范围内住院,持医保卡和适量押金,出院时一次性结帐,该病人自负的由病人支付,其余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内的医疗费由医院同医保中心结帐,病人不必再到医保中心报销。
二、市外就医应在市人民医院或中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并到医保大厅进行登记。市外就诊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医保卡、医药费发票、用药清单、出院小结、身份证和转院证明,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支,报销时间为每月15日~20日。
零星报销须知
1、对象: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长期居住海门市外人员的医疗费用;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三级医院的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放、化疗,肾衰病人血、腹透,肾移植后抗排斥药)的费用;门诊慢性病(指个人帐户用完后,自然年度内自费1
000元以上者)的费用。(每年年底结报一次。)
2、需提供的材料:医疗保险证、历、卡;医疗费用的原始票据;住院费用的明细、出院小结;转院证明;门诊费用的处方;报销人的身份证明。
3、具体操作:报销人员填妥《海门市职工医疗费报销封面》中单位、姓名、发票张数、总金额等项目后交医疗审核。
4、报销时间:每月的15~2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5、联系电话:0513-82107370
职工调动
1、来函登记。外地职工要求调入本市的,由调出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来函联系,并附《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表》(一式二份),说明调动理由和相关情况。
2、调查核实。外地来函后,由拟调入人员的家属或接受单位将拟调入人员的以下相关证明材料送交我局登记。
(1)属照顾夫妻分居的,需提交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 (2)属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的,需提交父母及本人的户口本、父母居住地委员会和派出所的相关证明、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3)属随军调动的,需提交部队有权部门同意随军的批复和驻军部队的现役证明、本市户口本;(4)属技术和优秀人才引进的,需提交相关证书、本人户口本、工作经历和相关证明材料(已聘用的提交聘用或任命书)、调入单位的申请报告;(5)属城市建设、单位迁移成建制调动的,凭有权部门的批复、调进人员的户口本、单位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接受单位对调入人员及家属的工作、户口、生活基础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劳动合同职工异地调动申报单》(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还需出具市人事局签发的《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报我局。
3、调档、调令。外地职工调入本市,由我局负责调档,并转给接受单位审阅,接受单位填写《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阅档调查情况表》加盖公章后报我局,由我局签发调令,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4、调进人员报到。调进人员必须随带调出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原单位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海门市社保处出具的社会保险已转入我市的证明到我局报到,凭我局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接受单位报到,同时,凭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举报人保密。
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一)投诉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央、省以及外地驻海单位。
(二)投诉人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的,应当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2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2名,并填写《委托书》。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四)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或者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分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和查处。
(六)对于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七)工伤事故处理,当事人应先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工伤,再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等级鉴定。
三、处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时限
(一)处理程序:接访台接受举报投诉--->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分流--->调查处理--->跟踪答复--->归档统计。
(二)处理时限: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和立案。对通过举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劳动监察机构将及时立案查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案件调查完成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的决定。
(三)对于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投诉人必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保障监察年检程序
年检分为用人单位自查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本年度《劳动保障年检报告书》等年检资料,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自查,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告书,并按规定的时间携带《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副本和相关年检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年检。
第二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填报的《劳动保障年检报告书》及有关资料予以审查,在《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副本上"年检情况"一栏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年检专用章"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市仲裁委员会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庭。仲裁厅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在开庭前四月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和地点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延期不超过三十日。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在七日内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代码:1101)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代码:1101)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
(三)联系方式:电话:82209385。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适用对象:海门市范围内的企业。
(二)适合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港口码头、仓贮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点,需机动作业的岗位;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三)适合申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1、交通、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岗位;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作业的部分岗位;
3、从事外贸生产加工业或以完成某项突击性生产任务的部分岗位;
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需携带下述材料报海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上门对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后,形成书面考察结论,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企业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供的材料: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
(1)企业内拟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工种范围;实行非标准工时的职工拟采取的工作和休息的具体方法。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个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拟采取的计算周期内总工时超过标准工时部分的加班工资支付办法等。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名单。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周期, 一般以周、月、季、年等为综合计时周期。
3、单位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格认定(代码:1102)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考办;
(三)联系方式:电话:。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学条件。
(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办单位或个人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机构(暂由工考办负责)提交下述材料,工考办在30日内了解有关情况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提出主导意见提交评审小组初审;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二)初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格审查评定小组对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结合我市生源和现有职业培训机构的分布情况,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三)现场评估:经初审通过后,由工考办牵头,组织审查评定小组到申办单位核实上报的材料,并对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及经费来源等进行认真核查和评估,并提出评估结论性意见。
(四)批准:审查评定小组评定通过后,由工考办通知申请单位填写《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草拟批文,连同有关资料报分管局长签发(批文中明确机构的名称、性质、培训的工种、等级、培训的对象、有效期及应承担的责任等)。
(五)公告:批文下发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告。
办理期限:
自收到举办单位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含单位合法证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拟办职业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身份、户籍、地址、学历、职称、单位证明等材料,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3、教学条件证明材料:教学场地、实习实验设备、后勤设施及其它用于培训办学的资产等教学条件有效证明,如属租借,联合办学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等;
4、拟办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生源预测及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职业介绍许可证(代码:1103)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
(三)联系方式:电话:2209385。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
(三)有2名以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需携带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向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表》;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审核并实地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负责人身份证、专职工作人员职业介绍资格证书;
2、场所使用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设施清单、资金证明;
3、有关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4、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
一、申请报名提交:1、2寸照片三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龄证明
4、原有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1、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2、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
3、职业技能鉴定考生登记表
三、通知鉴定时间、地点、发放备料单,填写、发放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
四、组织职业技能应知、应会鉴定
五、组织阅卷、检测
六、鉴定成绩汇总、审核、发布
七、填写:1、南通市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花名册
2、南通市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审批表
八、打印、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合同鉴证指南
一、办理依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二、办理对象: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三、所需材料:
1、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业主)的资料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首次办理)
3、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文本要求一式三份;
4、花名册一式五份(加盖公章)。
新签劳动合同的还需提供:
1、已办理好录用登记备案的花名册;(办理录用登记7号窗口)
2、新录用人员如原已参加过工作的,还应提供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书。
续签劳动合同的还需提供:
提供上次已到期的劳动合同或花名册(合同书、花名册必须盖过鉴证章)。
四、办事程序:
1、申请人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合同鉴证窗口提交劳动合同书及相关资料,符合条件并资料齐全的当场给予办理;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
五、办理地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楼职介大厅8号窗口。
六、联系电话:82217294
相关表格:工伤认定申请表
离休人员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申请表
海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
南通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海门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海门市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
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月度统计报表
镇(乡)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月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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