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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 科技 盐务

物价监督管理 科技管理 盐务管理

主管单位:海门市物价局
地址:海门市解放东路257号 电话:0513-82216215
价格举报中心:0513-82213450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海门市物价局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

职能科室、单位
联系电话
职能科室、单位
联系电话

秘书科

82216215
财务科
82105997
价格科
82212135
收费科
82216811

物价检查所

82213450
价格认证中心
82207433


物价监督管理

  海门市物价局是海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行政机构,主要职能: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拟地方性价格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编制海门市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具体方案,
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及相应调控措施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承担建立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干预措施方面的工作;建立价格成本调查制度和市场价格监测制度,负责全市价格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动态监测。
4、根据地方定价目录,依法管理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制订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主持价格听证会,发布价格和收费公告,推行明码标价制度。
5、协助管理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有关直属部门制定的价格和收费,并组织具体实施,适时提出相应的价格和收费政策调整建议。
6、监督县(市)级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协调价格争议。
7、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依法认定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等不正当行为,治理乱收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8、依法对全市范围内的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建立价格违法举报制度,指导价格的社会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价格鉴证工作。


价格管理科
一、工作职能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辖区范围内价格管理的意见,并对上级的价格管理意见在本市组织贯彻实施。
2、根据省政府明确的价格行政审批和《江苏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组织审定重要工业品和公用事业价格,重点管理民用自来水、管道液化气、药品、电力、成品油、食盐、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价格。
3、组织开展农副产品的成本调查工作。根据国家指定的调查品种组织农户认真记好各种台帐,确保调查品种各种数据的真实、全面、准确、及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农业产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4、受理涉及有关价格事项的投诉,对照政策妥善处理各类纠纷,热情为群众解决属价格管理科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价格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联系电话:82212135)

二、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与调整的工作程序
(一)报送的有关资料
1、定调价书面申请,说明定调价依据和理由、现行价格水平、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调价额等;
2、定调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分析;
3、定调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
4、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1、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初审定调价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对资料不完整的提出书面补充要求。
2、受理符合要求的调价申请。
3、开展成本调查,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对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4、对应当听证商品和服务价格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进行论证。
5、提出定调价建议方案,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
6、重大价格事项报请市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7、发布价格通知。
(三)办理时限
1、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需要市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3、因申请人原因,导致本机关无法按上述程序工作的,审批程序中止,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收费管理科
一、工作职能
依据《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负责对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实施领证单位的收费年审工作,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组织贯彻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直属部门制订的各项收费管理政策、办法,审核制订本级管理目录范围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涉农收费公示工作,会同市委农办、纪检监察等部门,搞好减轻农民负担和企业负担工作;负责做好企业付费登记卡发放、审核、回访工作;负责搞好收费管理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收费单位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联系电话:82216811)
二、工作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申报应予实施收费前15日提出申请。
1、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
②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收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③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文件;
④其他相关资料。
2、收费单位申报临时收费及设立收费项目(标准),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设立收费的理由、依据(成本核算明细),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②拟定收费标准及用途;
③拟定执行时限;
④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主管部门可直接送达)。
(三)组织审核
1、审核人员自收到递交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因重大、复杂事项提出会审申请。
2、会审:重大事项或复杂事项自审核人员提出会审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定调价委员会作出会审意见。
3、组织听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收费标准调整,按照听证程序,在15个工作日组织听证。
4、呈报上级审批:对按价格管理权限需要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审核人员自递交7个工作日内办妥向上级部门申报手续。
5、行文执行或告知审核意见。(签发《收费项目标准审批通知单》、《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
6、申报收费自会审结束2个工作日内行文执行。
7、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审核结束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打印、更改、复核。


物价检查所
一、工作职能
根据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对全市生产经营者价格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联系电话:2213450)
二、受理范围
物价检查所受理以下方面的价格违法行为:
1、越权定价,不执行政府定价;
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3、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购农副产品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执行保护价的;
5、不执行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和最高限价的;
6、不执行提价审报、价格变动备案规定的;
7、其它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
三、工作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定案,由集体申议,提出处理意见,下发处罚决定--执行。

价格举报中心
一、 工作职能
受理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有关价格问题的咨询和举报,承接上
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转办的举报案件;按照规定对价格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或处理;向上级机关、其他机关移交、转送举报案件、并将移送情况及时通知举报人;建立价格举报档案,收集价格举报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按期填报;向举报人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联系电话:12358、82213450)
二、办理程序
1、受理登记。热情接待群众举报,如实登记记录,统一编号,分门别类;属于价格咨询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解答;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应予受理;匿名举报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2、呈批移送。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交领导审批。按照领导批示将举报件交有关科室查处,对不属于本级或本系统管辖的,应在5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移送情况,说明由有关部门直接答复。
3、督办查办。对移送交办的举报件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和催办。对直接查办的价格举报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4、结案反馈。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

海门市价格认证中心服务承诺制

 

项目

 

承诺的内容、办事条件、时限 ("日"均为实际工作日)

 

违诺处理

服务质量

1、文明估价、礼貌待人、使用物价系统文明服务用语,禁用物价系统文明服务忌语。
2、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一次性告知办事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违诺第一次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扣发奖金50元。
二、违诺第二次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并扣发奖金100元。
三、违诺三次以上,给予效能告诫或调离工作岗位,并处扣发1个月奖金。
首问负责制 价格认证中心实行首问负责制,凡服务对象提出业务咨询,首问责任人应当即问即答,对咨询情况不明或不属于自己管辖业务范围的,要进行解释并负责联系或引导。

办理成本认证

价格认证中心在接到认证委托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成本认证结论,对认证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办理资产评估 评估方和委托方按照资产评估业务联系约定书约定的基本内容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办理价格鉴证 价格认证中心在接到鉴证委托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委托时对价格鉴证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理道路车财损评估 价格认证中心在接到委托方电话当日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对损失较轻事故现场出具评估报告,对需拆检车辆在接到委托之日起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遇重特大事故在30日内不能出具评估报告的需经中心领导批准,并通知委托当事人。


科技管理

  主管单位:海门市科学技术局
    地址:海门市解放东路66号 电话:0513-82212932

海门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

职能科室、单位 联系电话 职能科室、单位 联系电话

秘书科

82212932 工业科技科 82212041
农业科技科 82107936 科技成果科 82212484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82212484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82219687

科技信息网络中心

82296426 专利管理办公室 82212484

科技服务机构介绍

  海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主要职责是:提供以科技与经济对接活动为重点的信息服务;提供以共性技术在各领域的推广为重点的技术服务;提供以科银企合作为重点的融资服务;提供以企业诊断、项目论证为重点的咨询服务;提供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的法律服务;提供以项目申报为重点的中介服务;提供为科技人员实现知识更新和全民科技素质提高的科技培训服务。
  地址:海门市海门镇解放东路66号  邮编:266100
  电话:0516-82219687        传真:0513-82225150 82212932
  网址:http://www.hminfo.net.cn

  海门市科技信息网络中心 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作网页;搜集、发布科技信息;开展网上广告、网上交易会等业务;配合重大活动搞好宣传工作。
  地址:海门市海门镇解放东路66号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2296426 传真:0513-82225150 82212932
  网址:http://www.hminfo.net.cn

专利管理

  海门市专利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归口管理全市专利工作;负责《专利法》的贯彻实施和执法检查;负责专利申报,组织指导专利技术项目实施;依法调处专利纠纷。
  地址:海门市海门镇解放东路66号  网址:http://www.hminfo.net.cn
  电话:0513-82212484  传真:0513-82225150 82212932

  专利技术合同的鉴证:凡涉及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其他含有专利内容的技术合同,均可提出申请,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鉴证。
  鉴证机关主要审查的内容:合同当事人的法定地位;专利技术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是否妨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专利技术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当事人是否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专利技术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请求鉴证的当事人须提供的资料:专利技术合同正本和副本;专利证书及公告(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证明,如营业执照、公民证等;签订专利技术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人、共同申请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尚未获得专利权的申请专利技术,须提供受理通知书、公告(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鉴证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专利纠纷的调处:发生专利纠纷,可向专利管理部门请求调处。可调处的专利纠纷种类主要有:专利侵权纠纷;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其他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处理的专利纠纷。
  请求专利纠纷调处须符合以下条件: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法院起诉。请求人递交请求书的内容应写明请求人的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请求调处的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海门市科技局办事指南


为切实履行科技管理职能,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在全社会树立规范、公开、高效、廉洁的新形象,特制定科技工作办事指南。

一、服务事项:
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
国家级、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申报
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省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申报
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
省(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际科技合作、社会发展制造业信息化、科研基础设施等)项目申报
国家火炬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省双密企业申报
海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专家评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验收
网上技术企业加盟、难题发布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申报
省、南通市、海门市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
技术创新先进乡镇、优秀科技人员、科技兴市功臣申报推荐
海门市高新技术项目奖励申报与审核
企业研发机构认定
专利纠纷案件调处

二、服务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市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全市科研所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督查;指导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的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市科技信息的管理。
3、负责市级科技三项经费和科学事业费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各类科技基金。
4、负责组织全市火炬、星火、新产品试制等科技开发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负责对我市国家火炬计划新材料特色产业基地的指导、监督,归口管理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创建工作;归口管理全市软科学研究。
5、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评审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科技情报、科技保密、科技统计、科技档案以及与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等工作;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组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技术作价入股的管理工作。
6、管理与协调全市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负责全市专利管理和专利纠纷调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负责管理技术市场,指导、监督全市技术市场、技术中介机构工作,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7、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的科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技兴市推进科技进步。

三、服务质量:
1、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做到"三主动":主动提供相关科技资料、主动解释群众的疑难问题、主动办理一切该办的手续。
2、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做到"四严禁":严禁感情办事、 严禁各种刁难行为、严禁索贿受贿、严禁弄虚作假。
3、对申请办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若材料手续不完整的,予以耐心解释、指导,帮助办好;条件不具备的,给予说明,并明确答复。
4、专人负责,有诉必理,有理必答。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违诺必究,赏罚分明。

四、服务时限:
1、申报南通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转报上级科技部门审批;
2、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双密企业,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在 1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转报上级科技部门审批;
3、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于3月份开始申报,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计划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4、申报省和南通市科技进步奖,提交资料符合规定的,在 15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科技厅;申报海门市级科技进步奖,自申报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完毕并作出是否拟奖的决定(法定公示期除外);
5、申请科技成果鉴定、评审,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6、申请技术合同登记,凡符合申请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给予耐心解释。
7、认定市企业研发机构,自受理截止日起45天内作出决定。
8、专利纠纷调处在收到"请求书" 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
9、海门市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在次年1月份申报,2月份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10、在服务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项目外, 其余的均不收取任何手续费、服务费。

五、违诺处罚:
凡我局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违诺的:第一次将责成有关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采取补救措施;第二次年终考核时不得参加评优,所在处室不得评先;第三次给予处分,扣发岗位补贴,调离原工作岗位。如果违诺情节严重且造成后果的,将依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 投诉监督
对上述承诺制度,我们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投诉电话0513-82212932
如果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请直接向我局办公室投诉,办公室接到举报与投诉1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与答复。

盐务管理

  主管单位:海门市盐务管理局
    地址:海门镇解放东路101号 电话:0513-82222473 82219580

盐业行政执法

盐业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3、《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4、《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
  5、《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2条)

盐政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正确行使执法权。
  2、对违反盐业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坚决依法查处,不徇私情。
  3、执行公务时要着装整洁,佩戴执法标志,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
  4、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和礼品,不得索取或收受执法相对人贿赂。
  5、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违法实施处罚。
  6、服从组织领导,工作认真,注重质量,提高执法效率。
  7、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8、提高警惕,严守秘密,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不得泄密或在公开场合谈论案件情况。

盐业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见表格)


盐业行政执法时限

  一、盐业行政到达现场时限 当接到社会各界人士来人、来电、来函举报盐务违法案件线索的,盐政执法人员应在下列时限到达现场并出示行政执法或盐政执法证:市区半小时;其它乡镇一小时;边远偏僻及交通不便的地区一个半小时。
  二、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和履行法定程序时限
  1、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盐务机关应当在听证七日前告知执法相对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3、盐务违法案件处罚时限:(1)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当场处罚;(2)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在30日内查处完毕,如系案件重大且复杂,报经局长批准后延长30日;(3)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盐业行政执法违示责任

  1、未按公示规定时限到达现场的,发现一次扣发被指派人员的奖金20元,屡教不改的调离盐政执法岗位。
  2、未按公示规定时限查处结案或超过公示规定时限履行法定程序的,发现一次扣发案件承办人的奖金30元,经教育不改的调离盐政执法岗位。
  3、不按公示规定的执法程序办案的,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奖金80元,经教育不改的调离盐政执法岗位。
  4、盐政执法自责不履行、不作为的,发现一次扣发有关人员奖金80元,经教育不改的调离盐政执法岗位。
  5、违反盐政执法人员工作守则情节轻微的,发现一次扣发有关人员奖金20元;若情节严重的,调离盐政执法岗位并追究行政责任;若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盐业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盐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盐政执法人员的违示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举报人以奖励。
  监督举报电话:0513-8221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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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海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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