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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
主管单位:海门市信访局
地址:海门市解放中路39号 邮编:226100
来访电话:0513-82212955 监督电话:0513-82208622


信访受理范围

  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所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对国家机关查处案件的申诉;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咨询;对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要求;属于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信访须知

  1、对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反映。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3、通过书信反映问题,须写明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投诉、申诉、控告、检举信,须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住址、事实和投诉要求。通过走访反映问题,须到指定的接待室。除有特殊原因或者紧急情况外,应先向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问题和信访信息时,可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7、信访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8、信访人员应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9、信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接待来访制度

  1、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信访事项一般由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受理,有特殊原因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由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机关直接受理。
  4、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接待来访的机关或者单位,对越过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上访的应当向来访人指明受理机关或者单位。
  6、涉及几个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最先受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向上级机关申请予以协调、指定受理。
  7、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
  8、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有传染病或者似传染病人的,应当通报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9、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10、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公安机关或者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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