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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举报
主管单位:中共海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
    地址:海门市解放中路39号 电话:0513-82212946

  纪律检查对象是市委、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实施党内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门机关。负责受理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政纪和其他败坏政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机关所决定的纪律处分或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各级监察局设立的举报机构(举报中心或举报站)是行政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的专门职能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监察举报机构在受理举报中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举报方式和要求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举报、电报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和委托举报等五种形式,还可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尽可能据实告知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乱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以便查证。
  举报人应本着主人翁精神及对国家机关和被举报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客观地反映情况,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机关的正常工作。举报时应尽可能地告知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等,以利举报机构工作人员进一步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和实施调查,同时也便于举报机构就有关事项答复举报人。

  举报保护、奖励

  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监察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追究打击报复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举报人奖金的发放,在该案调查终结和作出处理后进行。对举报人的奖励,视具体情况公开或秘密进行。对确不愿接受奖励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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