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上 海
  张謇故里
  蛎蚜奇景
  卫生城市
  苏中领先
  建筑铁军
  绣 品 城
  高新基地
  沿江开发
  崇海大桥
 
 
 
 
首页 海门概况 政务公开 服务指南 招商引资 文化旅游 发展规划 同乡联谊 市长信箱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主管单位:海门市政府法制局
    地址:海门市解放中路39号 电话:0513-82212106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既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复议还是提起诉讼,由公民自由选择;二是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某些行政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须程序。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证书决定不服的;对有关自然资源的确权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有关申请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此外,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时,可以依法一并申请对该依据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期限: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未告知或未正确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的,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是否予以受理: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2、对符合受理条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3、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依法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复议的审理 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恰当。     申请人的权利和被申请人的义务 1、申请人的权利:行政复议的权利;委托代理权;查阅权。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权;行政复议申请撤回权;请求行政赔偿权。2、被申请人的义务:举证的义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收集证据的义务;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
  行政复议决定 1、决定种类:维持决定;期限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2、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制发终止审查决定书。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扶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它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示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涉外行政诉讼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益,实行对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的原则 我国的国家赔偿原则是"违法原则",其含义是指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职务而造成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国家才负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范围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残废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得到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它违法行为。
  我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返回上部
 
主办单位:海门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海门市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513-82216303 Email:webmaster@haimen.gov.cn
苏ICP备05086090号
版权所有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