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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举报
主管单位: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海门市人民西路198号 电话:0513-82212028
  举报电话:0513-82222000 监督电话:0513-82212500


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及内设机构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承办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研究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
  公诉科 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提起抗诉工作;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承办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研究起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
  反贪污贿赂局 为二级局机构,负责对本院有管辖权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对植物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同时,协助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
  渎职侵权检察科 负责属于检察机关办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民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研究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协助、配合上级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对县、处级干部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
  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实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工作;查办服刑罪犯不服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研究分析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依法查处检察院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综合反映控告、举报、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
  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还包括政治处、办公室、检察技术科、司法警察大队。

检务公开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行贿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产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等;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7、环境监管失职案;18、传染病防治失职案;19、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0、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1、放纵走私案;22、商检徇私舞弊案;23、商检失职案;2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5、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6、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29、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0、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2、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五、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贪污罪、第380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和第386条受贿罪的规定。

检察举报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举报的方式和要求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案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和详尽提供情况,如时间、地址、有关当事人、金额、手段等。举报时最好署名,匿名也可。有意诬告、捏造事实、制造伪证、通过举报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一经证实,即按诬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错告、误告或检举失实的,不在此列。

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愿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奖励及物质奖励。

申诉须知

  受理申诉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1、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2、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请求刑事赔偿须知

  《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赔偿请求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错拘、错捕的;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造成伤害或死亡的;违法适用武器、警械造成伤害或死亡的;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诉,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的;依照刑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等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赔偿范围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赔偿范围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控告申诉工作检务公开

  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执法,取信于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评议,促进文明规范服务,现将控告申诉的有关事项公开如下:
  一、受理范围:1、控告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亦可向本院控告。2、不服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的申诉,不服刑事案件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及刑事赔偿的案件。3、群众来访及法律咨询等。
  二、受理形式:来信、来访、来电。
  地址:海门镇人民西路198号 举报电话:82222000 邮编:226100
  只要你拨通82222000,举报自动受理系统就会自动发出指示信息,按提示音操作即可。
  检察长热线:0513-82212841 e-mail:hmjcy@pub.nt.jsinfo.net
  三、接待方式
  1、定点接待:每周一至五上午8:00~11:00,下午2:00~4:00,市检察院控申举报接待室接待。
  2、预约接待:为方便来访举报,可根据举报人意愿,事先约定时间,选择地点接待。
  3、检察长接待:每周一全天,周五上午为接待日,其他时间如来访人要求检察长接待的局,请留下通讯地址,由接待室报检察长同意后,于预约之日起一周内通知预约人。
  四、处理程序:对电话举报的,要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做要记录;对当面举报的,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制作笔录,经宣读或本人阅后无误,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信函举报的,要认真阅看,仔细摘记。
  五、结案答复:复查申诉件一般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一般信访件二个月结案;对实名信访人的首次答复应在七日内作出,结案答复应在结案后10日内给予答复。匿名举报、信访恕不答复;刑事赔偿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对依法已立案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在二个月内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六、保护及奖励
  1、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严禁将举报内容、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人及办案无关人员泄露。
  2、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3、举报罪案经本院查实,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七、监督措施
  1、来访人认为其反映的问题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系,可申请其回避。
  2、来访人反映本院干部违纪或其他问题的,接待室应通知院纪检监察部门专人接待。
  3、实行挂牌接待,如对本科工作人员不满意或要提意见、建议的,可以在接待室留言薄上记录或投书到院"检察长信箱"或"举报箱",也可拨打监督电话:0513-822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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