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组建于2001年10月,为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人秘科、社会保障科、劳动管理科、仲裁监察科4个行政职能科室和法制科、财计科、培训科;下辖职工技术考核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医保中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农村养老保险处、劳动就业管理处、劳动事务所8个下属事业单位;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牌子。
主要职责是:统筹管理全市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规划、开发工作,统一规划和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和工人技术考核、技师评聘工作,归口管理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管理办法,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和集体合同审查工作,发布并推广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组织实施全市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检查,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负责企业裁减人员方案的审核;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劳动信访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及社会保险事业机构,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境内外的业务技术合作与交流。
海门市劳动保障局行政事项目录
一、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行政许可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
2.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3.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二)行政处罚
4.对扣押劳动者合法证件(除身份证)、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行为进行查处;
5.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未建立录用劳动者的登记核查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扣押劳动者应持有的劳动合同文本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终止劳动关系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行为进行查处;
13.对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违反试用期有关规定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与劳动者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签订集体合同时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签订集体合同时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扣发、降低集体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集体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集体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集体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不愿恢复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进行查处;
24.对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支付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行为进行查处;
27.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行为进行查处;
28.对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制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的行为进行查处;
29.对未记录劳动者工资清单、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未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的行为进行查处;
30.对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的行为进行查处;
31.对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的行为进行查处;
32.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未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33.对使用童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34.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35.对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36.对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强度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37.对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强度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以及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38.对安排未成年工加班的行为进行查处;
39.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
40.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行为进行查处;
41.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
42.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进行查处;
43.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44.对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
45.对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46.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查处;
47.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有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48.对未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49.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进行查处;
50.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进行查处;
51.对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
52.对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53.对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54.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进行查处;
55.对阻挠劳动者参加工会、阻挠劳动者组织工会、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无故调动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
56.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确认
57.工伤认定
58.劳动能力鉴定
59.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3.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四)行政检查
64.对企业用工情况的年度检查
(五)其他行政行为
65.定点零售药店审核、备案
66.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备案
67.集体合同备案审查
68.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备案
69.职工跨地区调动审批
70.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
办公地址:海门市海门镇光明路30号
邮编:226100
咨询电话:0513-82212527
投诉电话:0513-82209385
医保中心、机关事业保险处、农村养老保险处地址:海门市育才路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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