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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审计局

  海门市审计局成立于1983年10月,属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企业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和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管理科六个职能科室。下属单位有固定资产投资审核中心。
  海门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本级各部门及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内部审计和乡镇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地址:海门市海门镇解放中路永乐巷1号 电话:0513-82213049

 

审计行政执法事项公示

目 录

一、审计行政执法主体
二、审计行政执法依据
三、审计行政处罚
四、审计行政强制
五、其他审计行政执法职权

内 容

一、审计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海门市审计局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
8.《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二、审计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制定、发布机关:全国人大:最新修正时间:2004.3.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制定、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订时间:2006.2.28 生效时间:2006.6.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制定、发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时间:1997.10.21)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制定、发布机关:全国人大 生效时间:1995.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制定、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订时间:1999.10.31 生效时间:2000.7.1)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制定、发布机关:全国人大 生效时间:1996.1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制定、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生效时间:1999.1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制定、发布机关:全国人大 生效时间:2003.1.1)
9.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制定、发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时间:2005.2.1)
10.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制定、发布机关:国务院 生效时间:1996.6.14)
11.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制定、发布机关:审计署、财政部、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工商总局 生效时间:1996年4月5日)
12.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 (制定、发布机关:审计署 生效时间:1999.4.1)
1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制定、发布机关:审计署 生效时间:2003.5.1)
14.江苏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制定、发布机关:省政府 生效时间:1995.11.3)
15.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制定、发布机关:省政府 生效时间:1999.8.10)
16.江苏省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 (制定、发布机关:省政府 生效时间:2001.8.3)
17.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制定、发布机关:南通市政府 生效时间:2006.10.30)
18.海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制定、发布机关:市政府 生效时间:2006.7.14)

三、审计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名称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
·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资产的行为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
·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明人、提供资料人、审计人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的行为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行为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行为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行为
·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行为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行为
·隐瞒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坐支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行为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行为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行为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行为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行为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行为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行为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行为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行为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行为
·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行为
·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
·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和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私分基建投资的行为
· 拖欠、截留、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侵占社会保障资金的行为
· 违反规定未实施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行为
· 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三)处罚种类
1.通报批评
2.警告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四、审计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1.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2.先行登记保存
3.加处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五、其他审计行政执法职权

(一)其他审计行政执法职权事项
1.制止
2.暂停拨付
3.处理
4.调查取证
5.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
6.指导
7.要求提供情况和资料或报送资料
8.审计检查
9.建议
10.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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